#聲請質詢權假處分被駁回 #提出不服抗告
9/27我在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 陪同下,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書,洋洋灑灑列出議員質詢權在
1.議會黨團協商決議不延長會議時間
2.程序不明的「抽籤決定質詢順序」下
多達30位議員的質詢市長的權利遭到剝奪。
#結果上週被裁定駁回
主要理由是:「以依據權力分立原則,地方議會議事規範之踐行,係屬議會自治之核心範圍,不容行政法院干涉」
在「議會自治」的大帽子下,對於我們所提出關於行政程序的瑕疵(抽籤決定質詢順序之決議,並未經大會同意)、及違反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7、28條 ... 等部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則完全不作解釋。
<第27條> 本會每次定期大會開會時,市長應將施政方針、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結果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28條> 市長應於本會定期大會開會時到會,對施政報告作口頭說明;議員對市長之施政報告 … 有疑問時,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如果依據高高行這個判決,那麼往後依據「議會自治」的大原則,各縣市的議會,都可在這個大原則下,使用多數決議、甚或未經決議的議事技術上,去剝奪民代被賦予的質詢權!就連違反議事規則,行政法院也都無從置喙?
#當然不能讓高雄市議會開的惡例,成為通例!所以我跟幾位關心此案的律師討論後,決定在昨日中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謝謝律師們陪同一起研究相關的法規判例,以及法律學術專業上的見解。我們都相信,這不是為個人而爭,而是為一個制度的合理性而爭!
#議會片面做出停止議員相關權利的處分遭認定無效
先前並不是沒有判例。花蓮縣議員劉曉玫因質詢時間被縮短,在議場大聲抗議,被議會做出停權處分。當時,他聲請假處分,也被地方行政法院駁回,但是在最高行政法院逆轉!
最高行政法院在〈104 年裁字第 1617 號行政裁定〉推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出之裁定,理由是認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議會就自律事項所為之決定,不屬司法審查對象」這樣的認定,是有問題的。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裁定當事人(花蓮縣議員劉曉玫)聲請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行政法院有受理之權限,而核准抗告聲請,恢復該花蓮縣議員的職權行使。
#我們冀望最高行政法院,能夠做出一個負責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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