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修正了『發展觀光條例』,關於旅館、民宿業的一些條文調整之後,在上週交通部觀光局訂定的『旅館業管理規則』也做了相對應的更新 . .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31894903&ctNode=5156&mp=100001
修正了那些條文,對 hostel 又有哪些影響呢?
西卡大叔我來做個 "不專業且不負責" 的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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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月租以下都得算旅館,不過之前就已經這樣執行了,只是補修正條文。
第四條 → 申請旅館要準備那些文件與資料,現在不用房屋土地謄本了。
第六條 → 修正後沒規定旅館一定要有 "門廳"、"儲藏室" 。
(所以床單被套等備品可以放到樓上或隔壁去,電梯一上樓,電梯口就是個櫃台裡面都房間也 ok)
第六條之一 → 做假資料騙到旅館執照,之後被抓包的話執照會被撤回。
第七條 → 關於之前規定旅館要通風良好、有冷熱水衛浴設備 . . 等這些之後都不管了,沒有熱水一樣可以請旅館執照。
第九條 → 要求公共意外險的投保金額提高,出事的話保險公司會賠多一點,一年的保險費也會多個幾成吧!
第十四條 → 旅館登記證上會多註記『旅館營業範圍』,所以之後擴大營業 (例如明明只是一樓有請旅館執照,樓上都是擴大營業的房間) 可能會比較容易被抓包。
第十八條 → 修正之後,沒規定旅館牌一定要掛門口了,但還是要掛出來在看得到的地方。
第十八條之一 → 新增的規定,要求合法旅館在網路、書籍、雜誌 . . 等刊登廣告時,都得寫上旅館執照號碼。
(但總有點 "沒牌的抓不完,只好要求合法的旅館去配合" 的感覺? ^^")
第二十三條 → 旅客還是得登記入住資料,但之後好像不用每天回報派出所了?
第二十四條 → 只刪除了 "應經常維持場所之安全與清潔" 這段沒啥用的敘述。
(不然要讓旅館又危險又髒兮兮嗎 ^^")
第二十七條 → 旅館碰到什麼狀況要報警,把旅客沒帶證件不登記應要住拿掉了。
(所以之前旅客忘了帶證件,但很晚了還是要住宿,旅館櫃檯應該要報警嗎? XD)
第二十七條之一 → 旅館每半年要填報次營運的相關數據,修法之後要我們多填一些旅館資產變動與支出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之一
→ 新增的落日條款,所有的教師會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學校招待所、甚至國軍英雄館 . . 等,都得在10年之內 (到112年) 補申請旅館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雖然實務上不太能想像,觀光局要怎麼去管國防部、怎麼去管香客大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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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的角度來看,這次的修法幾乎沒有改變合法申請旅館執照的困難度,對旅宿業的實際運作影響也不算太大 . .
而對『Hostel 有自己的法規』這個理想,應該說完全沒改變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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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經有4,5位朋友 pass 這則新聞給我,問我有什麼看法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108/538449/
想說整理一下『西卡大叔的不負責評論』吧:
1. 日租套房納入規範:
它實際的意義在於,2010年底觀光局的 "解釋令",只是依 "發展觀光條例" 所賦予主管機關的權限,去認定所有短租都需納管 . . 這樣的做法屬於『行政命令』的層級
而現在修法,等於在法律層面直接把 "日租 (或是所有短租) 納入管理,同樣得依現行的旅館、民宿法規才能合法
也就是說,未來幾乎確定不會有『日租房執照』這樣的東西出現了 . .
目前沒辦法合法的業者,大概也不可能就地合法了!
2. 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學舍:
這類提供住宿的場域,目前 "房屋的使用執照" 多半是使用『H類別』 "寄宿舍、招待所" 的名義 (青年活動中心除外,那個好像是更古早、反攻大陸時代的東西 ..)
『H類別』在認定上是針對 "特定對象" 提供短期住宿,而特定對象直白的解釋就是 "有其他主管機關在管" . . 所以國軍英雄館由國防部管、教師會館由教育部管、勞工育樂中心由勞委會管 . . 這些目前都不算旅館
但這次的修法加入了落日條款,也就是給這些 "類旅館" 一個緩衝的時間,緩衝期過了它們同樣得取得旅館執照才能合法接待一般旅客住宿
3. 罰金提高:
目前看來,無照旅館、無照民宿的罰金都提高了一倍,分別從本來的 9~45萬 (旅館) 跟 3~15萬 (民宿) 提高到 18~90萬 與 6~30萬
至於實務認定上,沒牌營業到底會被開哪種罰單?這可能還是會回到地方主管機關的裁量權吧!但基本上台北、高雄、或是其他縣市的都會區、不能申請民宿的地方,一旦開罰就還是會以 18~90萬的無照旅館去開罰
至於 Hostel 的修法,Mmm . . 看來完全沒被提起呢!
未來台灣能順利催生 Hostel 執照與法規的機會,似乎又低了一些 . .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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