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誠 專欄】#監委提名風波的省思
新仼監察委員提名,因為副院長提名人黃健庭引發爭議,放棄被提名,另一國民黨籍被提名人陳伸賢也退出。有媒體形容是監委提名之亂,的確此次監委提名風波,有若干值得省思之處。
民進黨一向主張廢除監察院丶考試院,由特別的五權憲法改為三權分立制度,由於修憲不易,考試院經由組織法修正,將考試委會任期縮減,人數降低......一般民主國家,沒有所謂監察權,性質相似的職權,屬於國會調查權及彈劾權。
#監察院 #調查權 #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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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9的網紅戴瑋姍‧板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于仙事件,四個月過去,無法對市民或議員提出內部調查報告! 一句資料都交給檢調,撇清了所有責任。 過去發生社會注目案件,多半是行政和司法調查並進,公部門可以優先公佈行政調查結果向社會說明。 為什麼這案,在市府的層次沒有辦法給大家明確的答案?要等到外部司法機關或者是監察院來調查才有真...
監察院調查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監院轉型恐難杜憲法爭議
林臻嫺/法官(台南市)
去年底立院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即透過增修兩組織法方式,將監察院部分轉型為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NHRC),原預計於八月一日掛牌運作,然監察院日前罕見發布新聞稿指出,因立法進度等因素恐導致無法如期運作,此又涉及考、監兩院人事提名及立院臨時會之審查。
其實監院人權委員會之運作,不僅有上述現實問題外,可能尚涉及其他根本的憲政爭議。因巴黎原則及一九九三年世界人權會議均未強求,各國要以何種形式設立人權委員會,各國可自行選擇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之模式。
故當初立院討論原也有三項方案:甲案比照審計部在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乙案是將監察院轉型成為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丙案是在監察院設置院級獨立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特定監委兼任人權委員。但因甲案、乙案都有缺陷,最後通過是丙案。
此種以立法方式增修組織法,創設國家級人權委員會,固屬便捷,但因監察院畢竟屬憲法機關,又因過去幾度修憲,將監察院憲法職權大幅刪減,一九九三年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為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立下門檻。
亦即,監察院的「憲法職權」,僅限於憲法及增修條文有明文的「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審計權、文件調閱權、設施調查權」六項,為輔助這些憲法職權自有權行使調查權,但不能因此侵害其他憲法機關(如立院、司院、考院)之憲法職權。至於其他依國會法律授權之監察院「法定職權」,未必得行使憲法第九十五條之調查權,也未必得依此聲請釋憲。
二○一八年大法官第一四八二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四案,即針對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理由稱:(監察院)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如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故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聲請釋憲之條件,故為不受理之決議,可為例證。
觀諸上開「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列舉九項職掌,如該條第一款,得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但就法位階而言,此仍是屬憲法及增修條文未明文規範之「法定職權」,並非「憲法職權」,若未能與彈劾、糾舉或審計等憲法職權有關聯,復可能與其他憲法機關的憲法職權發生積極衝突時,將如何行使憲法第九十五條之調查權而不違憲,恐衍生爭議。
考量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將來行使職權時,是否再度引發憲政爭議,是否跨得過大法官第三二五號解釋、第一四八二次會議第四案不受理決議、及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門檻,殊值關注。若為根本解決爭議,應回歸修憲,以徹底解決監院的特殊憲法地位。
監察院調查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知識庫~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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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聲請釋憲方法論之爭議/李建良 教授
📌監察院調查權之變革/林超駿 教授
📌監察院聲請釋憲之要件/陳愛娥 教授
📌釋憲機制之改革/李震山、張桐銳等教授
📌監察委員之釋憲門檻及解釋方法/楊智傑 教授
【完整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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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權 在 戴瑋姍‧板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林于仙事件,四個月過去,無法對市民或議員提出內部調查報告!
一句資料都交給檢調,撇清了所有責任。
過去發生社會注目案件,多半是行政和司法調查並進,公部門可以優先公佈行政調查結果向社會說明。
為什麼這案,在市府的層次沒有辦法給大家明確的答案?要等到外部司法機關或者是監察院來調查才有真相?
金山小編過勞也是推給勞保局認定。一位強調安居樂業的市長應該可以做更多!
一位員工,選擇在自己工作場域結束生命。這當中,市府有沒有違反職業安全法的問題?
台灣曾有把自殺列為職業病的前例。
林女的職務內容,與五甘心和廖泰翔脫不了關係,種種在工作過程中的壓力,難道市府沒有應負起的責任?勞工局不用徹查到底?
五甘心這兩年確實從新北市府核銷了3500萬元。衛生局提供的案源,是他們最大宗、也最穩定的收益來源。
媒體披露這間公司還有剝削治療師、部分員工沒有執業登記,且服務項目申報有問題⋯等種種問題。
市府有責任去了解,他們委託的單位究竟是間什麼樣的公司,未來還要不要委託?
權勢的影響力無所不在。
陷入權勢性侵的被害人,難以在第一時間道出受害經歷。「無法發聲」容易被司法認定為合意,但若能看出權勢的運作,也許判決結果就會不同。
侯友宜市長擁有行政調查權、和政風單位。他絕對有能力調查「權勢」在事件中如何運作,並提供給司法單位,而非只提供事發當天的前因後果。
他可以做的,比我一位議員多很多很多。
就看他做與不做。
監察院調查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
監察院調查權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鄭麗君主張廢除兩院,但並非連兩院所掌的職權一併廢除,應將考監兩院目前所賦予的權力收回重新分配。
鄭麗君表示應將現由考試院負責之考銓事項歸人事行政總處掌理,需要處理的是以法規確保人事行政之獨立性,可由立法院來討論之;另,監察院現有的調查權應回歸立法院,以強化監督制衡的行政權,所以當總統可能濫權時,國會即擁有完整的監督制衡能力。最後,審議權應設立審議機關來獨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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