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一制來臨!港版國安法突納入人大議程】
🇭🇰
▍過程
明天5.22是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 第三次會議開幕,今晚(5.21)是全國人大代表預備會
5.21下午,《香港01》獨家報導,指出將於預備會決議是否將港版國安法納入議程
晚間九點正式招開夜間記者會,正式宣布港版國安法納入第五項議程,具體內容將於明日人大會議提出,並於#七日後(5/28下週四)表決,之後再交由 #六月人大常委會 決定細節。
中國外交部發聲明表示,是為 #堵塞香港的國安漏洞,放在#《基本法》附件三 在港實施,直接繞過香港立法會。
📌人大議程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法源依據
全國人大可以《基本法》第18條,對基本法附件三做出增減,全國人大也有權 #宣布緊急狀態 或發布 #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18條(節錄)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 #國防、#外交 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 #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罪刑
#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
其中「恐怖活動」沒有在《基本法》23條規範之內,「港版國安法」也與《基本法》23條無關,是獨立一條新法,且會 #列出具體刑罰。
📌《基本法》2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條爭議
港府曾於2002年嘗試推動立《基本法》23條,在2003年7月引發50萬市民遊行抗議,最終法案擱置於立法會。
而此次「港版國安法」是直接繞過立法會,直接由人大表決後,於附件三中在香港實施。
▍人大記者會
今晚人大記者會中,星島記者提問:「關於香港的議程,請問香港人大有什麼考慮?」
對方回答:「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是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根本利益所在。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和分裂的一部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會根據需要行使憲法權力,從國家層面完善一國兩制。
關於這項議程具體內容,請關注明天早上全會。」
▍人民日報:人大審議國家安全法是維護一國兩制根本之策
「今屆人大會議將審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本之策。」
「毫無疑問,香港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個突出風險點,「港獨」、「黑暴」、「攬炒」之所以愈演愈烈,分裂、顛覆、滲透、破壞之所以肆無忌憚,根本原因就在於此,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一日不補,「一國兩制」面臨的挑戰就無日無之。」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在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受到現實威脅和嚴重損害、特區政府根本無法自行完成立法的情況下,中央主動從國家層面進行有關立法,正是為了補上國家安全存在的漏洞,把面臨脫軌危險的「一國兩制」拉回正軌,這既是不得已而為,也是權力和責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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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真的是香港很艱辛的一戰,突如其來的震撼彈令大家震怒悲痛,在九點前,香港社群如熱鍋螞蟻,開始呼籲大家趕快載VPN,各專頁也開始發「如果被屏蔽的話再去哪裡找」,甚至洗了一排「香港獨立」來測試「香港是否還在」(測試訊息有無被刪除)
甚至社群上開始傳出有人要自殺⋯拜託各位手足,留一口氣😭為這種政權不值得!
煲底見是我們的誓約!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香港 #一國兩制 #一國一制 #基本法 #國安法 #願榮光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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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arey
圖:Jen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在 李晉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安定力量 黨章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黨名稱為安定力量(以下簡稱本黨)。
第 二 條 本黨以成為台灣和平務實的安定力量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
第 四 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藉由公民參與宣達理念,使台灣社會固有倫理道德得以延續至下一代,在安定中進步發展。我們反對任何危害一男一女婚姻家庭及下一代的法令政策或行政舉措,並極力捍衛維持社會安定的文化及制度。
二、國家及社會安定之根源在於家庭,本黨主張在所有民生經濟、社會福利、醫療健康、教育文化等政策內容,將家庭價值置於優先地位。
三、監督各級政府的施政及民代的政見承諾,並提供建言,本黨黨員務必以國家社會人民的福祉為優先。
四、連結愛好和平之團體,以期使共同為國家安定目標努力。
五、參與各級公職人員之選舉,建造跨黨派,維持社會安定力量的政黨。
第二章 黨員
第 五 條 凡年滿16歲,自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登記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由委員會同意後始獲黨員資格。
第 六 條 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 七 條 黨員有遵守本黨黨章、決議及活動參與之義務。
第 八 條 黨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黨申請退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 條 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未召開黨員大會時,以委員會為常務決策機關。當黨員人數超過500人時得選出黨員代表,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有關黨員代表名額及選舉辦法,待黨員人數超過500人時,由委員會另訂之。
第 十 條 黨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選舉委員、評議委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黨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黨之解散與合併。
七、議決與黨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黨置委員9至15人、評議委員3至5人,由黨員選舉之。分別成立委員會、評議委員會,任期皆為4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會互推1人為主席,為本黨負責人,主席除第一屆不計入任期外,連選得連任。
第 十二 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黨員之資格。
二、互推1人為主席。
三、受理委員及主席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黨員紀律之處分。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席對內綜理督導事務,對外代表本黨。
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
主席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由其餘委員互推1人為代理主席,至原主席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四 條 委員會下設中央秘書處,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中央秘書處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至2人,由主席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主席同。
第 十五 條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受理評議委員之辭職。
四、黨章之解釋。
五、黨員對紀律處分之申訴、處理。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六 條 委員、評議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黨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或評議委員會受理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委員會另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黨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委員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當有異議時,由主席裁示定奪。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黨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主席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黨員5分之1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本黨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由主席召集,或經黨員10分之1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十九 條 黨員不能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黨員全權代理,每1黨員以代理1人為限,黨員親自出席人數不得低於總數4分之1。
第 二十 條 黨員大會之決議,以黨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黨章之訂定與變更。
二、黨員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黨之解散與合併。
五、其他與黨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委員會臨時會議於主席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評議委員會臨時會議於三位評議委員商討後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需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二 條 委員及評議委員應出席會議,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三 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新台幣1000元,於黨員入黨時繳納。第二年起之每年黨費,每位黨員1000元,以年度計算之,黨費得採現金或匯款之方式繳納。
二、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第 二十四 條 本黨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二十五 條 本黨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下列決算書表,經評議委員會審議後,提黨員大會通過:(一)決算報告書。(二)收支決算表。(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目錄(黨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交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聯席通過,日後補提追認)。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受理申報機關函報上一會計年度之決算書表。
第六章 附則
第 二十六 條 本黨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七 條 本黨章經黨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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