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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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有一些一定要走的過程,像是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run 完這一套流程的程序,叫做「通常審判程序」。不過,其實很多案件小到不行,被告犯的罪也沒有多重,如果還要走一套完整的刑事訴訟,其實是在浪費法庭上每個人的時間。
所以《刑事訴訟法》針對輕微犯罪設計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簡化了通常程序的很多流程,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被告不用一天到晚去法院、法官也不用花那麼多時間審判,省時省力,節省大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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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案件可以走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要走簡易判決處刑,必須具備這兩個條件:
1⃣️ 被告的自白或目前的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真的有罪。
2⃣️ 被告犯的罪必須是輕罪。
檢察官如果覺得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算檢察官直接起訴了,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法院也可以直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也可以在偵查的時候,跟檢察官自白認罪,並且表明願意被判多重(或是緩刑),然後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如果同意,就可以根據被告同意的範圍,向法院請求判刑或緩刑,法院原則上只能在檢察官請求的範圍內判決。
檢察官在請求之前,也可以問一下被害人的意見。視情況可以在被害人的同意下,要求被告道歉或是要被告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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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判多重?
一個進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就可以書面審理(意思就是不開庭,被告乖乖在家裡等判決書),而且法院也必須馬上判,不能拖時間。
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必須是「可以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律這樣規定,就像我們前面說的一樣,能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真的非常輕微。
因為這樣的結果,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大部分的時候都不用坐牢,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
而這個在全聯偷東西的當事人,最後也被法院判決拘役 50 天,可以用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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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發現,被告偷了乾洗手凝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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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ÉCHIÚ 的乾洗手,不只是乾洗手,還是香香的乾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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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SÉCHIÚ SECHIU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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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 時間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壓腳事件」中,抄抄寫寫的媒體角色】
前情提要-關於「壓腳事件」判決與分析(判決中並有證據清單,包含監視器與雙方行車紀錄),請見本粉專上上篇貼文:https://bit.ly/3uyRyLo
⬆️該則貼文底下一堆有時間敲鍵盤卻連動手點一下判決,好好看完全文內容都不會的,活在自己腦補世界中的鍵盤鄉民,這些人都是我們未來的「國民法官」喔,各位敬請期待!
不過台灣人的法治素養、查證資訊(查判決)能力問題,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小編在此要說明並討論的,是媒體問題,以下幾點:
一、據悉,某電視台似乎感受到風向有點動搖,所以今天抄了本粉專的判決分析貼文在電視上報導。
該電視台並未與粉專聯繫,媒體到處抄抄寫寫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不過......本粉專該則貼文也不過是把判決內容拿出來討論,補充說明自首與自白的意思,難道記者自己沒有查判決嗎?
二、媒體的倫理與社會責任何在?
各位記者大人:難道你們第一時間跑去PTT、「○○公社」抄抄寫寫寫報導,隨著起舞時, #不用做基本的查證工作嗎?以下資料不查,只會抄爆料和無聊人士群聚的八卦地,那麼要記者何用?
1. 法院判決:包含判決認定的事實,以及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證據清單
2. 了解另一方當事人說法,衡平報導
以上不是傳播學院老師教的基本功嗎?
三、據說某些媒體報導另一方當事人的「關說」說出來後,問題更加「撲朔迷離」了,還有不少網友開始 #偷刪之前的咒罵留言 了,宛如小模案翻版。
原來,「鍵盤法官」們這麼好帶風向,大腦的功能蕩然無存。
那之前日子過得太無聊到處留言敲鍵盤前,怎麼不先動手查一下判決,查證資料?
四、摘錄《扭曲的正義》第212-213頁兩段,作為本事件中媒體角色的總結:
「媒體左右了我們看世界的角度,也左右了我們思辨的方式,更重要的是,當媒體從業人員為了追求點閱率、收視率、獨家報導,對真相的面貌有所取捨,甚至刻意隱匿時,便可能會有大量觀眾在錯誤的資訊中茫茫然,甚至成了被騙的傻子。」
「一般民眾首次接觸到各種案件的管道就是媒體。媒體是決定國民是否能夠正確、理性理解司法文書的因素之一,更是建立全民法律素養的關鍵。」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12-213頁: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底圖:聯經出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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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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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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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 時間 在 Re: [刑事] 簡易判決疑問-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ummyYummy (優米平方 好想吃大腸)》之銘言:
: 事實經過:之前發生事故 我在警局認錯 所以被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
: 而這段期間我有跟法院聲請幫忙跟控訴方詢問能否和解
: 結果和解金額超過我的負荷而失敗
: 結果最近簡易判決出來了 我有期徒刑3個月 可易科
關於簡易判決,個人覺得你的想法是錯誤的
小案件本來就該速判,尤其對於被害人
法律要考量的應該是被害人的想法,畢竟誰都可能是被害人
過失傷害的案子,就是一般刑事程序
第一、先有過失傷害,這是第一時間
第二、警詢做筆錄
第三、檢察署訊問後,還會送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給法院,被告也會收到
第四、法院簡易判決
這三道程序沒有三個月以上?通常都是半年左右
試問,第一時間沒有錢,到警察局、檢察署還是談不攏沒有錢
到法院就會談成和解?談不成和解,判決一樣啊
而且,沒有人有義務幫你談和解,你自己要主動找被害人談
沒錢自己想辦法籌,難道法院會幫你籌?
以刑逼民就是一個「賽局」(Game Theory)
所以我也瞭解很多案件在刑事程序,雙方對於金額落差太大
但你算一算,三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就是九萬
這九萬,當初你要是加碼給被害人,會不會和解就比較有機會?
現在,你要繳這九萬,後面還有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要賠錢
你說划算嗎?這個賽局就是這樣玩的
沒有人有必要/義務等你籌錢,自己的問題/決定,不要怪東怪西
另外,我這個版上很多推文都是六萬、十萬開始談,理由在此
供以後發生類似案件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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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138.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51508293.A.C81.html
確實,但拘役XX日至3個月都有,拘役居多
不過常見的拘役50日,也是易科5萬罰金囉
沒有人有義務等你有錢
沒有人有義務要照你的方式
和解一定要當場拿現金,如果你看一下過去我在本版的推文也都是這種見解
反正最後拿到勝訴判決=執行名義,到時候要分期再說
對方想要用分期唬爛,讓你撤刑事告訴,千萬不要
所以你是對的
是,上訴都是浪費時間。除非真的是過失傷害,可以拚拚求情
如果是故意傷害,如果檢察官不爽,硬要跟被告玩,後面就有趣了
都自白犯罪了,怎會覺得五萬是一個高的數字
如果相反過來,你是被害人不知道會如何想?
五萬真的算便宜了,你現在準備十萬還沒辦法把事情處理好
雙倍還沒辦法處理好,你說哪個貴哪個便宜
不用準備上訴,沒啥用。準備錢比較實在,罰金還有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自白、事證明確,可以不要開偵查庭
沒有調解機會,那是你自己找的理由
我沒看過要給足額錢,談和解沒機會的
都是在那邊拖那邊等居多,不然就是搞到對方不想談
想要和解也是可以「拜託」警方,警方大多會幫忙聯絡
雙方到調解委員會或甚至警方願意就直接在警局和解
※ 編輯: a9301040 (27.246.138.176), 03/02/2019 21:23:16
罰金就真的可以拜託檢察官,看看能不能分期XD
不然就聲請易服勞動
※ 編輯: a9301040 (27.246.138.176), 03/02/2019 2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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