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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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戰期間,去了雲林三趟。前兩趟是為了追查韓國瑜競選市長時期的政治獻金用途,連兩天拜託朋友開車從高雄北上。
第一天的行程除了到韓國瑜政治獻金冊上所列的店家一一消費,取得發票或收據外,還特地繞到傳說中擁有籃球場的豪華農舍、維多利亞學校和另一處由李佳芬投資的建設公司「翰霖坊」所蓋、要價千萬的房舍(比佛利莊園)勘查,以釐清這些店家與韓國瑜一家生活圈的相對位置。
從政治獻金支出的明細,看不出韓國瑜在雲林有設置任何競選辦公室,負責報帳的葉仟偌,原名葉慧玲,她的先生是維多利亞學校的總務主任,亦是文將營造負責人(翰霖坊與維多利亞起造房子的廠商),應該是韓李一家信任的重臣。
除了葉仟偌,雲林那邊還聘了兩位工讀生處理庶務,薪水大約數千元不等,推測是臨時性的支援(葉)。
從地點來看,光是大家日常就近消費的小七來說,在雲林的發票足跡竟遍布「斗六」、「虎尾」、「古坑」、「西螺」等鄉鎮。韓家最愛的咖啡甜點店「卡莫卡巧克力莊園」有12筆紀錄,其中落在1124投票後有5筆,總額2萬6千元左右。
最啟人疑竇的是,韓陣營購入筆電的店家「超鍏國際有限公司」,地點位於莿桐鄉大美村,我們在附近繞了幾圈,根本沒看到這家店,附近全都是一般住家和田地。
當晚回到高雄,約略整理手邊的資料,發現還有一筆高達74萬元的郵寄費,以及幾家餐廳和甜點店的發票還沒取得。我求助另一位朋友陪我再跑一趟雲林。我還記得那天是周六,因颱風來襲,天空飄著細雨,朋友強忍著身體不適,開車去斗六等地查訪那間物流公司。
公開資訊能查到的幾處「和運物流企業社」地址,我們都走過一次以上,甚至還有一處已變更為宮廟,最新落腳地是在窄小的街巷內,會車困難,房子外觀是一般住家,完全沒有物流公司紙箱堆積、人員忙著搬貨的忙碌景象。
當時競選小物的販售,限量一萬個,極短時間就賣光,選後,韓陣營申請「賣菜郎韓國瑜」商標,商家不得任意使用圖、字樣。申請地址就在維多利亞學校。對即便如願成為高雄市長,對韓國瑜而言,雲林仍是他的大本營和根據地。
高雄舉債繁重,韓國瑜就任後,不但沒有改善,包括韓的心腹,觀光局潘恒旭和新聞局王淺秋等局處,用於一次性的活動(煙火式)費用照舊。為了避免被罷免,更趕辦這場要價幾千萬元的嘉年華活動,名為振興,實為作秀。
從韓國瑜對於政治獻金的使用,加上市庫預算的執行,都可以看出,實際作為完全與他選舉宣稱的節儉、錙銖必較的說詞背道而馳。所謂的「一碗魯肉飯,一瓶礦泉水」庶民作風,無疑「攏係假」。
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
再過50多個小時,韓國瑜崛起的神話,很可能徹底毀滅。
傷得最重的並不是韓國瑜,而是高雄市民,這座城市與人民值得被善待,不論結果如何,希望在罷免結束後,市政推動能盡快恢復常態,做好準備,與國內外城市進行良性互動與競爭,超車趕上,重返榮光。
#罷韓
#政治獻金
#韓國瑜
#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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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父母,把自己的欲望、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夢想,放在孩子的背上,用「孝順」操控孩子,讓別人背自己的背包。
你必須勇敢,你必須挺起胸膛,為自己戰鬥。
很多時候,父母不是真的需要你,他們只是不負責任而已。
如果父母威脅著要收回感情(罵你不孝),或者冷漠對待你(跟你冷戰);這是威脅,也是手段,你要往前站一步,不要後退,不要妥協。
取自《與家人的財務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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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早安:
我在上面的短短摘文,大概能讓各位感受到作者文字的力道。這本書不只是觀念清楚,作者的文字功力,也相當值得欣賞。
要對自己的父母設立界線,那就是同時要進行經濟與情感獨立的動作。這一關很艱難,有人到老都過不了。
但這一關就算暫時過了,有時候付出的代價很高,有些關係確實就回不去了。只不過有些父母還是可以認清楚自己的觀念有調整的必要,另一方面也或許是父母同時也可能反過來在心理上依賴孩子,也就比較有機會重新和解,在新的健康關係中攜手前行,這會讓人很欣慰當初為自己發聲的那一步冒險。
每次遇到這種事,我就感覺自己渺小,有時情境稍稍一變,難度就很高,不好理清楚。還好作者有能力碰這個議題,我能傾聽、能支持,但要說給個清楚指引,我也是只能搖頭嘆氣。
以作者的觀點來說,我猜正反兩方的意見都有。各種意見我都歡迎,別落入謾罵就可以。
還是誠心邀請大家來參與星期天晚上8點的直播,大家一起來跟作者學習。祝願您,有能力掌握愛與孝順的千古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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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幫,就是不孝嗎?
【文/ 李雅雯(十方)】
二○○六年暑假,我覺得自己突然掉進一個惱人的惡夢裡。
我和先生帶著孩子,回到婆家。在婆家的客廳裡,為了房貸的還款計畫,和公公大吵一架。
公公的房貸已經拖了十年,他用土地抵押,在農地上蓋起七十五坪的農舍,農舍的建造與貸款,由兒子們一力承擔。
剛開始,新婚的我們,沒有孩子,沒有壓力─ 先生還年輕,我也還在讀博士,所有的收入,左手進、右手出,沒有太多顧慮。
二○○六年後,壓力大了起來─ 孩子出生了,奶粉、尿布、褓母費,一樣不能少;娘家發生火災,我每個月固定匯款,幫助家裡度過困難;我的博士學位進入第四年,往返台灣的次數變多,機票費用每月多支出一到兩萬元……我和先生的每月支出,突然左支右絀。
公公不是沒有錢。他有一塊閒置的工業用地,空著擺了十年,一直沒賣。十年前,就打算賣掉這塊地,清償房貸;但不知為什麼,一拖再拖,貸款的利息,一直在付,先生既是連帶保證人,又要固定還貸;我們小夫妻沒有積蓄、沒有資產,壓力逐漸累積,終於爆發出來─他們父子大吵一架,開始冷戰。
我記得那一天,公公咆哮著:「我養了你二十年,你這樣對嗎?」他眼珠一翻,一邊噴著鼻息,怒罵道:「我白天在紙廠,晚上再去塑膠袋工廠,照顧農地、插秧、晒稻……你就這麼跟我計較?不孝!你書讀哪裡去了!」他邊罵,邊攥緊了拳頭,我記得在那個時候,他還用厭惡的眼神,掃了我們一眼。
「我沒有不孝,」先生竭力控制住自己,「我們負擔也重的,你知道嗎?」
「你會有報應!」公公突然爆發了,「奉養父母,天經地義,你們有壓力?我沒有?開這種口,不孝!」
我朝上瞪起了眼睛,臉上肌肉扭動著,像赤腳踩了火爐似的,哽咽著不哭出來。說我們不孝,這不現實。我竭力控制住自己,沉默了一會兒,結束了討論。奉養父母,天經地義;我如果不還公公的房貸,就是不孝?
回家路上,公公的話,像跑馬燈似的,繞在我的大腦裡。壓力底下,我的思路變得異常清晰。我開始思考著,斟酌著,一路上琢磨著整個道理:父母與子女之間,似乎不應有著「我年輕時養你,等我老了,你應當還我」的關係;你要知道,有「借」有「還」,那叫「借貸」;不「借」不「還」,那才叫「愛」。
***
「愛」是什麼?
「愛」像「禮物」─ 「禮物」是為了慶祝你的存在,為了讓你開心,在乎你、珍惜你,為了替你做點什麼,沒有任何目的,送你的東西─ 這是無條件的給予,無條件地付出,不期待你「還」回來。
只有「債」才需要還,而且「連本帶利」地還;「愛」是不用還的,因為愛會「滿出來」,能「給出去」,用也用不完。
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債」,只有「愛」─ 這種「愛」是自然的、沒有壓力的,不需要承諾,卻一定會升起的─這是「感激」,也是「信任」。
如果有任何人,拿我接受的「禮物」,要求我償還「債務」;那不是我該接受的,那不是我該服從的;我不應有愧疚感,那是他對「愛」的誤解;那是他對「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誤解,我必須送走,我必須擺脫,不感到焦慮,不感到困惑。
經過這麼多年,我才體會到,在父母與子女的金錢糾紛上,「孝順」是個完美的藉口 ─ 太多父母,把自己的欲望、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夢想,放在孩子的背上,用「孝順」操控孩子,讓別人背自己的背包。
你必須勇敢,你必須挺起胸膛,為自己戰鬥。
很多時候,父母不是真的需要你,他們只是不負責任而已。
你要記住,真的遇到類似我的情境時,你必須分辨什麼你能給,什麼你不能給;如果父母威脅著要收回感情(罵你不孝),或者冷漠對待你(跟你冷戰);這是威脅,也是手段,你要往前站一步,不要後退,不要妥協。
這個世界上,永遠、永遠、永遠、永遠,都會有人愛你。
如果給你生命的人,讓你不快樂了,讓你背負了壓力,你永遠還能從很多關係裡,得到快樂、得到給予跟愛,不要退縮,不要放棄。
跟自己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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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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