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
原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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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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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日前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結果竟受訟棍以訴訟手段威嚇本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今日於北檢與彰檢連線開視訊庭,本人遞交書狀內容如下。
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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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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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妨害名譽案件
一、本案緣起為民國109年4月22日,本人黃士修於臉書貼文(附圖1、附圖2),揭露香港屈臣氏販售台灣中衛公司口罩,涉嫌違反出口禁令,中衛公司緊急聲明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疑點。
告訴人許景程先生,在本人貼文下留言:「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的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附圖3)
本人簡單回應:「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告訴人再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附圖4)
本人再度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
二、本人與告訴人許景程先生素不相識,亦無恩怨。從雙方留言可明顯看出,告訴人情緒激動、言詞咄咄逼人,不斷重複使用強烈字句,且明確揚言提告誹謗。本人心想,縱使要提告誹謗罪,也應該是中衛公司法人代表,告訴人不符當事人適格條件。
本人認為,此等以訴訟手段威嚇他人不得發表特定言論,乃俗稱之訟棍,且對言論自由有所侵害。若以妨害名譽罪繩之,等同變相鼓勵訟棍行徑,嚴重傷害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
然而,興訟確實屬於人民基本權利,故本人留言「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此處之「小孬孬」用語,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附圖5),「孬」釋義為懦弱、無膽識,如:「孬種」。可知此「小孬孬」評論乃有前後脈絡且合理查證之具體批評,並非無來由之謾罵,故也不屬於公然侮辱。
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原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尤其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例如:隨意指控「你殺人」是涉及事實的誹謗,說「你若不救人就是冷血」則屬主觀評論,不構成誹謗。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妨害名譽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故本人對告訴人「若不從事特定作為」之行徑,給予合乎語言使用習慣之條件式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貶損,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本人後續留言「好像應該來開個『每日提醒許景程提告避免他當小孬孬』活動」,也有網友建議「建議你開個suejcyou.tw幫他計時」,但事發至今五個月,無人開設活動或架設網站對告訴人之人格進行羞辱,故在舉證真實惡意上更有其困難。
可受公評之事,乃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以刑法繩之。本人對許景程先生堅持提告,浪費檢察官偵辦其它重要案件的寶貴時間,感到非常遺憾。
黃士修
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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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幕】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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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中衛公司至今不敢交出這批口罩的報關單,都過五個月了,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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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週六下午,歡迎響應國際挺核活動,跟北極熊出來走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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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怎麼向被告請求賠償? - 消費者便民服務線上查詢系統數月後,李天天收到本件的起訴書,才知道詐騙集團已被檢察官查獲並起訴至法院。 李天天是否已合法提起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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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收到起訴書後續 在 取回被詐騙的錢心路歷程- 看板Bunco 的推薦與評價
—友人無帳號,代po —
先說明被詐騙的過程~
年初家人以旅居國外的親友名義在line上借錢 總金額16萬,直到對方(假扮親友的詐騙
集團)未依規定履約還錢,才發現是詐騙,緊急到165及派出所備案,開始一系列這追討
的勞心勞力過程。
想把這一路以來的流程做紀錄,也提供給被詐騙、又不太熟悉法律流程的被害者。
第一,[一旦發現被詐騙,一定要報案取得三聯單!!]
不論金額是大是小,都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讓壞人逍遙法外。
這次的處理過程,我們很幸運的是警方有找到人頭戶,立即知會銀行該凍結其帳戶所剩金
額,並在幾天內對方銀行帳戶的經辦聯絡我們,將餘額轉帳還給被害人。
(這個步驟越快越好,一旦意識到被詐騙馬上就要報警,因為詐騙集團車手在你匯款後會
馬上把錢領出,若趕在這之前,是有機會全額拿回)
不過我們這次只有拿回5萬元,後來有與人頭戶本人聯絡上,答應以按月償還一萬的方式
,把錢要回。
第二,[報案=刑事訴訟開始,求償需另提民事訴訟]
一旦到警察局備案後,將會進行刑事訴訟。因詐騙屬於公訴,即便當事人不提告或不把錢
討回,也會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而每個受害者最在乎的「求償」,則是要以民事訴訟來討回,也就是說光報案只能確保詐
騙犯會被罰(刑法的罰款),並不會要求其要還給受害者多少錢。
第三,被害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確保自身求償的權益。
我們這次收到簡易判決書後,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用光速寄到法院。
而簡易判決書指的是減輕訴訟負擔的方法之一,通常在犯罪事證較無爭議及輕微之案件(
確認被告的犯罪事實),且可以直接判處緩刑或易科罰金之情形下,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
請,法院直接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之後就無需開庭,直接以簡易判決書的結果判決。
而寄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用意則在於:
可以和刑事法庭程序並行,並不需要再額外負擔起訴的費用,也毋須額外開庭。
最重要的是,對被詐騙的受害者來說,有多另一個法律程序的保障!也是大家最在乎的民
事訴訟部分。
之後過了一段時間後就收到法院寄來的刑事庭通知書,內容為調節民事訴訟。
注意這裡除非是當場還完總額(這種情況最好了!但通常他們是不可能一口氣還這麼多錢
的),否則並不是當庭和解。而是談好償還條件、內容,之後再依法屢期償還。
接著說明當天到調節委員會的流程:
1.雙方當事人到場及報到
2.調節委員與雙方開始協調民事和解書,會先確定判決內容、請雙方說明目前償還狀況、
詢問受害者的期待、評估被告償還的能力。(建議有親友或是法律諮詢者陪同,穩定自己
的心,並把自己的期待先想好,告訴調節官)
而在開庭前,被告已經有償還一部分錢,所以這次的調節委員會裡,主要是擬定剩餘的金
額償還時程,並以屢期償還作為被告能緩刑的條件。
(另外說明一下保護雙方的安全,我們都是以約在警察局外進行面交,現點現收,並以li
ne或紙本寫償還的金額內容。165反詐騙專員有建議我們不要再跟對方以帳戶往來)
確定內容雙方都同意後,會再交由書記官紀錄內容,過一段時間後會以紙本寄給雙方當事
人!這個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據~
如果當庭談不攏,也是可以進入法律程序,不需要硬吞下不合理的協議。
之後就是看被告是否依約了,若是沒有如期償還要另外進行起訴的流程。
而後續的償還被告有拖一陣子,但順利在幾個月內分期繳納所有款項,就算告一段落了。
總共耗時快一年半,終於圓滿落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想分享自己心路歷程,特別是給被詐騙的當事人&家人一些支持力量。
通常被詐騙者在知道自己被詐騙當下,通常都是晴天霹靂、自責無助、懊悔難過。想著「
我怎麼會被騙、我做錯事了、如果再重來...」,也通常不敢跟別人提起,覺得是一件非
常丟臉的事。
但,在陪伴他們的過程中,我會一直告訴受害者:「你並沒有做錯事,錯的事詐騙集團,
在那個當下基於人性的善良,確實是很有可能被騙的。你並沒有做錯什麼」
這時候在旁邊的人再去指責、檢討,也於事無補,只會讓當事人更受傷而已。
既然遇到了,我們就想辦法處理、解決,把事件的傷害降到最低,不要再重蹈覆徹即可。
最重要的是,讓詐騙這件事終結,讓犯罪的人去彌補損失。
成為被害者的心靈支柱也很重要,特別是在每次收到法律傳票、判決書的等待過程,對當
事人都是極大的身心折磨。
謝謝這一路以來幫忙的法律系友人、彰化銀行行員、警察(當然也是有遇過冷言冷語的警
察說:哎呀你們這錢絕對拿不回來的),但大部分遇到的人都是善良、溫暖的,真的謝謝
你們!!!
最後想對被騙自責的家人說聲辛苦了!
謝謝你的鍥而不捨,知道你在與詐騙集團交手的過程都是害怕,但還是努力去面對。
我們並沒有做錯什麼,錯的是不勞而獲的詐騙者!
祝福大家都能順利取回被詐騙的金錢。
不要再讓詐騙集團逍遙法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12.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nco/M.1586072300.A.2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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