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四十歲,我跟他二十年的感情,愛情長跑近十年結婚,結婚十年,有三個孩子!八年前他和一個人妻搞曖昧、外遇,我選擇原諒,求家的完整。
之後他出走,出走隔年那個女人離婚,當時我瘋狂找他,但一直找不到他,某個下午,他帶著曬傷的膚色、疲憊的身軀回來,一副無所謂的樣子回家,我不敢再多問,他離家這幾天,應該是陪著人妻去外面遊玩。
前幾天,看到前幾年的購物明細,我直接跟他攤牌!原來那時他說要到宜蘭支援,不能住家裡,但他台中工作並沒有離職,他是之後才離職,新工作也是在六月多才開始的!
感情有裂痕,雙方都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既然選擇重新開始,不是要一起修復裂痕嗎?
但他選擇逃避,用騙的方式,住在外面,把整個家庭責任全丟給我一個承擔。
新工作說是去暫時支援,前幾天,我到他宿舍,我才看到他舊工作的離職單,原來他那幾年偷吃,都是用「暫時支援」的藉口,來換取真實的自由。他一個人住在宜蘭,號稱「單身」,跟公司不少人妻、有男朋友的女人,一直搞曖味、外遇,我抓一個罵一個,每一個女人,都很悍衛他和她的婚外情,個個都是有備而來,此時,我驚覺到原來這十年的婚姻,才是最大的錯誤。
其實,他一開始就不愛我,他就不該跟我愛情長跑近十年,也不該跟我結婚、生孩子。更不該騙我,拿著我們的未來要更加美好的藉口,騙我那房子去「房屋融資增貸」300萬,全力支持他購買未上市的股票,認完股會把我們接上去宜蘭,一家四口住在一起。
我信以為真,因為我深愛他,我讓他用我的名字借貸,但一認股後,他竟突然,以很多奇怪理由,阻撓我們原本的計劃,礙於孩子們要就學又沒有確定搬家時間,我和孩子們就只能選擇留在台中。
前幾天,我發現六月時有他瀏覽找大套房的記錄,直覺是第一個跟他搞外遇的女人,我打電話去公司問,果然,她真的在該上市公司上班!
原來她和我們同時間要到宜蘭住,他選擇要留她在身邊,一樣丟我們在台中!他答應我要重頭開始,我又信以為他LINE 換上全家福照,就真的痛改前非非,但⋯⋯
這幾天,我陸續發現,他跟不少女同事,搞曖昧、外遇的LINE 對話,這些人,大部分都是有另一半的,難道,他和她們都不怕有報應嗎?
他最近ㄧ直吵著要離婚,我也想放手,唯一條件,他必須在三月內,清償用我名字借貸的錢,我就放他自由,他不止一次威脅我,他要搞消失,要債留給我。
面臨巨額的負債,無能為力償還的壓力,我做了最壞的打算,如果他真的不還,我把房賣了,還清債了,婚我ㄧ定會離,但,我會用我手上搜集的證據,告這些人妻、渣男「侵害配偶權」,大家用身敗名裂換取自由。
我才四十歲,我有一雙兒女,把他們養大是我當前的目標,我未來的路很長,以後我要吃的飽、睡的好,因為,孩子們的師長、我的家人、朋友,都是我的精神糧食,一路為我打氣,而我也值得更好的人擁有,他不配。
回
下次他再說要搞消失
你就把他棄養孩子的真相和他外遇的證據po在臉書
但要記得給他和他的人妻女友們馬賽克
然後我來幫你分享
不要提醒他
直接po
不要給他你只是在警告他的感覺
不要讓自己再陷進走投無路的地獄
就是停止對他的所有期待
遇到沒救又不懷好心的另一半
你要做好幾件事
ㄧ是什麼錢都拿不回來怎麼處理
二是把他外遇的整套證據整理好
並細心記下時間與重點事件
三是告訴自己單身了
四是每天抱抱孩子給他們安全感
讓他們知道媽媽的愛與責任是夠用的
五是直接找律師
六是離婚前都不生氣
不生氣是離婚的關鍵修煉
沒有完成此功課
你都不能全身而退
做到以上的事
你就會知道這一趟路一點都不冤枉
光是學會不依賴和獨立就收穫滿滿
至於這麼做會不會對他無情對孩子不好
會這麼想的
都不是為了孩子
只是習慣依賴這個人給你人生全部的幸福
那都是不想離開的藉口
看到你的信的最後一句
發覺你已走過來了
你已是表率了
因為能靠自己就走過來的
根本是奇蹟
那些人妻和他為何都無所謂
因為他們都沒有把對方的危險放在心裡
只是想滿足自己眼前僥倖裡偷來的慾望
所以他們都是對未來無所謂的人
你跟他們是兩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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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針對宇昌案提供QA資料:http://www.iing.tw/news_content.aspx?id=1112120006
1.宇昌案若是弊案,為何馬政府去年加碼投資1.37億?
宇昌目前公開掛牌交易平均行情是每股35元,政府大賺超過新台幣10億元,國民黨不應該為了選舉,抹黑為國家賺錢的生技投資案。而如果宇昌真的是弊案,為什麼馬英九執任三年半毫無作為?
2.蔡英文擔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並未參與任何生技公司籌設;卸任副院長後,充當民間救火隊
2007年5月蔡英文隨蘇貞昌去職,在2007年8月,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等人有鑑於生技新藥的研發、投資,對促進台灣生技醫藥產業有極大利益,遂以蔡英文具有國際觀及公正聲譽,並具整合投資人及國際授權談判之能力,力邀蔡英文加入。(2007.9.26天下雜誌第381期何大一博士專訪)
8月底與Genentech公司談判成功,取得抗愛滋新藥TMB-355授權,目標資本額為美金5千萬,須於9月5日前成立公司。惟部分已應允投資的民間資金未到位,蔡英文自家資金成立公司補足缺口,擔任救火隊,先後投入宇昌公司1.32億元,並在2007年9月16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表示,第二階段民間投資到位後,她家族的資金就會退出。
2008年5月政黨輪替後,蔡英文擔任民進黨黨主席,就辭去宇昌及台懋董事長職務,但仍從旁協助團隊籌足第二階段資金。蔡家並遵守承諾在2009年2月退出,其持股以11.5元轉讓持股予其他股東,總數投資1.32億元,扣除稅金獲利約1500萬元,並無上億數倍暴利。
3.投資宇昌公司前 必須是「極機密」文件
但談判結束後 即可解密 馬政府為何到現在才在做文章
2007年1月,國科會參觀全球最大生技公司Genentech工廠,判斷此領域極具潛力,能夠提升台灣在世界的能見度與競爭力。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中研院院士陳良博以及楊育民(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何大一(愛滋病雞尾酒療法發明人)便於2007年2月建議政府成立新公司,向Genentech爭取研發抗愛滋新藥的授權。
由於Genentech公司為國際知名生技大廠,各國都爭相合作,為避免我國授權的談判條件提前曝光,失去競爭的機會,前經建會主委何美玥便以「極機密」文件簽奉核可,簽呈載明「暫予保密」。
4.宇昌發函要求國發基金撥款 是依據公司法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九條,公司向經濟部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的第一要件是,所有股東必須將承諾認股的股款繳足,款項收足後公司才能辦理設立登記。國發基金是宇昌發起股東,資金自然要依法匯到籌備處,這些程序都是法律規定,若未收足股款就設立,依公司法第九條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民黨曲解法令,動機就是抹黑!
5.國民黨惡意曲解 旋轉門條款
前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表示:蔡英文卸任副院長後,曾就卸任副閣揆後可能擔任生技公司董事長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一事,詢問行政院法規會的意見,經研究後認為沒有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銓敘部於民85年提出通案解釋:所謂職務直接相關,是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宇昌生技籌辦過程中之直接主管機關為「經建會」、公司直接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蔡英文未違反旋轉門條例。
6.國發基金「專案核定」 國民黨不實渲染
國民黨立委質疑國發基金「專案核定」前所未有,事實上過去國發基金專案投資的有台積電、世界先進及中華航空等,而投資中華航空50億元私募案,更是馬政府在2009年專案核定,難道馬政府專案核定的中華航空私募案也涉嫌圖利嗎?
認股後離職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是一篇僅有一千字左右的短文, 最初刊登在一本有一點小眾的平面雜誌
一般來說, 會動到競業禁止這項規定的, 多半都是勞資雙方在離職的時候發生了爭端, 要不然大部分IC設計工程師離職都是去別家IC設計公司, 大部分房屋仲介離職都是去別家房屋仲介公司, 可是鬧上法院的仍然是很少數人.
至於是那些爭端? 我親自看過的, 研發主管拿了公司一大堆員工分紅或是認股權, 卻在別家公司出更高薪以後跳槽的; 公司承諾研發人員待滿三年後可以領到市價數百萬的股票, 卻在二年半以後將該員資遣並且連一張股票都不願意給的; 員工在離職前大量調閱公司機密文件的, 主管跳槽同業以後還回過頭來挖腳舊東家的員工...這些比較有可能演變到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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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過戶後我多久可以把它賣掉呢?? 3.這樣的機會是好的嗎?會讓我賺到錢嗎? 以上麻煩大家幫幫我了!謝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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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現金入股時的契約有明定以下條件(僅相關部份羅列) : 「若於本次認股後兩年內離職,本次認股股權須照本次認股單價售回xxx公司,認股人不得? ... <看更多>
認股後離職 在 [請益] 未上市櫃公司員工認股離職購回- 看板Stoc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小弟任職於某新創公司,
近日不太認可公司政策走向和經營方式,
興起了想離職的念頭。
當初現金入股時的契約有明定以下條件(僅相關部份羅列)
「若於本次認股後兩年內離職,本次認股股權須照本次認股單價售回xxx公司,認股人不得?
「認股權人同意若於兩年內離職,公司得逕依本合約申購條件,以認股原單價辦理回購股權
想請問各位大大,除了公司法規定外,這兩條內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謝謝。
我希望離職同時也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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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96.12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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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09:50:22
謝謝大家的回覆。
先跟各位大大說明一下,我是希望若離職公司要買回股票,人不參與經營團隊,何必留股票
呢..
目前還在思考階段,不確定明年初的股利如何,但是未雨綢繆先把最壞情況規劃好。
股票尚未公開發行,已有紙本股票。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0:49:28
股利是股東投資的報酬,不是嗎..
雖然也不曉得會不會發。
謝謝m大的協助,這部分為什麼可以向員工求償呢?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1:02:16
經由m大的回覆查到這條..
https://gcis.nat.gov.tw/elaw/consAction.do?method=viewCons&pk=9489
內文其中有講到..
「另員工之認購價格應與股份之發行價格相同。」
當初認股合約價格高於票面價格(10元),這部份能如何請求呢?謝謝。
或是依法此約無效的可能性有多少?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1:31:23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1:32:41
當時並非不認同,但不曉得有這個法條.. 功課做太少了..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2:16:30
不要。
有好心版友提出「公司得逕依本合約申購條件」中的「得」是代表「可以」,但不是「必須
」,
另依m大提供的公司法相關法條,內文有提到未公開發行的員工認股公司是無法買回的..
這樣一來公司與我簽訂的合約是否就代表無效呢?
假使認股依然有效,只是我無法將股票賣回給公司,
那有可能主張公司退還給我認股與票面的價差嗎?
再麻煩版友了,謝謝大家。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2:40:14
b大您好,謝謝耐心回覆。
是在2018/11前完成合約流程(含匯款),紙本股票是今年初印製。
意即公司與我的合約並非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是一般的投資入股。認股契約上述所載的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4:44:21
只想退股,不合作了。
蠻多人誤會了,不好意思我的描述不太正確,用20塊認股。
目前應該沒有所謂的市價(?)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6:58:51
設立登記是在2018年11月1日前,變更登記是在今年。
股票末的日期也是今年。
這樣發行日期算是今年嗎?
※ 編輯: kastaku (111.71.96.122 臺灣), 12/06/2019 18: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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