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誠信原則
作者: 李昱霆律師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條文規定在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過,經過司法實務長久以來的補充與解釋,誠信原則的精神,已深入整部民法,並不僅限於前揭條文。
舉例而言,司法實務藉由誠信原則,推導出「附隨義務」及「權利失效」等概念,前者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除清償債務外,尚有保護債權人不因給付而遭受損害,及輔助或維持債權人保有給付利益之義務;後者則指當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外觀,已足夠使債務人正當信賴其不會主張權利(例如債權人主動告知債務人不會追討債務,且確實長久以來都不追討債務,此時債務人即可能主張正當信賴債權人不會追討債務),則債權人的權利即「失效」,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蠻實用的法律常識:租賃契約載明租約到期後,房客如未搬遷,留置的物品視為同意房東以廢棄物處理。結果,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走,或不知去向,留置的物品房東真的可以當廢棄物處置嗎?
實務上曾經出現一個案例,一個工廠承租人因為經營不善好幾個月未繳房租,且處於停工狀態,但工廠內留置著營業用的機器。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就逕自將工廠內的機械請回收業者處理掉,因為租賃契約載明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如房客未搬遷,視為同意房東將留置物品作廢棄物處理。
結果,後來房客對房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高院判決房東應賠償房客一百多萬元(看來是很值錢的機器)。
怎麼會這樣呢?
民法有一個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時那個判決裡面,法官提到,從該機器的價值來看,很明顯可以知道房客並沒有把留置的物品當廢棄物的意思,因此認定房東不能光以契約的約定就處置掉房客的物品,還是要以實際的狀況來認定。
我想很多房東應該不能接受這個理論,畢竟,光是少收的房租就夠讓人火大了,居然還要賠償房客的損失。
實務上也曾經看過房東因為逕自斷水斷電,或換鎖遭到以強制罪起訴的。
所以一直念茲在茲的,還是希望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夠花幾千元去公證,並一定要特別請公證人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在房客未繳租金及拒絕搬遷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光是,起訴請求欠繳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訟成本,動則十幾萬到幾十萬,勞民傷財。
根本上,算一種保險的概念。
沒有公證,真的遇到賴皮的房客,有時寧願花點搬遷費送神,也會比好好打完一個遷讓房屋並強制執行的訴訟划算。
這是另一個避險的概念。
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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