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最後hashtag】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最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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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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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評局在會議中明言,甲、乙部的內容無關,乙部的寫作內容不必引用甲部,同學不必浪費時間在此。
2. 考試時務必留意聲帶提示整合拓展及見解論證的論點數量,聲帶提示寫多少是王道,此時不必挑戰權威(如2017年整合拓展,每個角度可以使用多於一個例子,一改以往做法)。
3. 三分鐘準備時間:建議速看一次乙部題目,了解基本寫作任務,然後仔細閱讀甲部試題。
4. 四分鐘整理甲部時間:盡快完成修改,主要花時間仔細閱讀乙部材料,尤其閱讀材料第一及/或第二項資料。參歷屆試題,重要的資訊如寫作任務通常會在第一或二項資料披露,其他內容則可速看,例如剪報、數據,只要掌握當中要點則可,其餘可待錄音後仔細研讀。
5. 妥善分配寫作時間:合併卷乙部寫作時間為一小時十五分鐘,時間更充裕,不應存在時間不足的問題。整合拓展和見解論證不能顧此失彼,太多同學花極多時間雕琢整合拓展的內容,這不可取,留意我課堂和錄影所述的理想時間分配。(見解論證不少於25MINS)
6. 建議有考2018會展大型模擬試同學考前再看一次「考生表現」誠意之作,文件附有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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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部
1. 雖然2017年內容及題目較淺,但不要掉以輕心。
2. 現時錄音內容較短,討論的議題不會太多,角色的性格及立場大致一致,緊記務必要分辨清楚說話者的聲音、態度及立場,以掌握錄音脈絡。
3. 小心審題,留意題目指示如:「塗滿圓圈」、「剔/叉號」、「填英文字母」或其他要求;亦要小心留意題目的評分方法是否「扣分制」或「只可填一個答案」,不要因無謂的錯誤導致失分。
4. 錄音播放前必須先把握時間閱讀題目,尤其很有機會會出「綜合整段錄音」的題目,因此,必須小心審題及閱讀題目指示。
5. 小心題目用字,留意題目有沒有標示性的用字,如人名(XX的意見、XX的看法、XX對XX的看法)、考核範圍(對XX的影響、就XX的內容而言)。
6. 作答時盡量避免「邊聽邊答」,因為多項選擇題的答案大多會在錄音中出現,因此,應先從錄音中摘取相關資訊,把資訊消化後才作答。
7. 作答比喻題必須小心考慮說話者的語境,同時亦宜分析題目中喻題的詞性。
8. 多項選擇題多運用剔除法幫助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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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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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語境意識:
1. 自行溫習常規七期騎釘所載之格式:2018會展大型模擬試錯漏甚多,小心書信格式,不要再把前稱式及後稱式混合使用。另外,要有心理準備考核不同格式文體。
2. 構思首段時,不妨多留意寫作動機,如:為什麼要寫演講辭?書信寫給誰?怎樣得知XX機構的徵稿?尾段則可多呼應文章的立場。
3. 「祝你LEVEL 1」的常犯錯誤:書信上款寫「致」/「給」、上款寫收件人全名、自創祝頌語,如「祝生活健康」和「身體愉快」。
4. 注意用語,不宜主觀。
5. 留意身份,分辨上行、下行等,避免過份謙卑,如對學弟妹用「愚見」等字眼,或望對方不吝賜教或指正。
6. 有時間重讀歷屆範文(筆記或林場已載5**考生獨家示例),掌握何謂「謙遜有禮」、「不卑不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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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整合拓展:
1. 2017年錄音內容作用極少,整合拓展所能抄錄的資料不多,拓展空間相較亦窄,規定同學要根據整合部分寫作。課程已根據最新出題模式自擬充足練習,相關技巧、注意事項詳參筆記內容。
2. 整合拓展仍存在變數,出題模式有新舊之別,常規課程已全面涉獵新舊兩種答題模式,詳參暑期課程及常規筆記。既來之,則安之,按照題目要求靈活變通即可,你們受的訓練遠遠超乎想像。
3. 需摘錄聲帶所有角色言辭內容,彼此的論點、提示有可能互相補足。整合亦須有所歸納,不宜只把資料羅列,詳細之拓展方法可參筆記的拓展七式。
4. 「整合拓展」部分不必使用現實例子,論點及論據需要以文本的內容(錄音及閱讀考材)為依據。
5. 注意寫作時間的分配:今年會展大型模擬試有很多考生無法完成所有寫作目標,因此失分甚多!
6. 必須緊記小心審題,留意錄音對題目字眼的說明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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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見解論證:
1. 跟從聲帶提示1:兩個論點大約300字一段,三個論點大約200字一段。
2. 跟從聲帶提示2:提示不要兼論,可以一句起兩句止;沒有強調「不要兼論」,則按一般正反立論比例處理。
3. 特別注意「二選一」題型是否有比較的必要:小心留意題目有否「更」、「較」等帶有比較意識的用字。如無,該題未必需要作比較。
4. 常規課程已全面教授所有見解論證題型的推論結構與框架,詳參筆記相關技巧及自擬練習。
5. 整合近三年見解論證出題模式,必須掌握此柱的考核焦點。論證能力思維與獨家見解十式,詳參常規筆記。
6. 不必使用抽象字眼,也不必使用修辭。例子:「跟隨個人興趣,相信必會在路上不斷付出,得到自己心中的勝利」;「同學如無興趣,愈到困難時,又怎會有動力去解決呢?就如你明明喜歡吃糖,卻偏再你吃巧克力,你也會覺得不開心或難以接受吧!」同樣不可取。
7. 留意錄音提及的論證角度,同時更要留意自己的論點是否從有關角度構思。
8. 不妨多思考持分者特質、現今社會常態等與「背景補充」相關的內容,這些背景均有助你充實論點,提升論證效果。
#格式如果玩嘢唔洗怯
#見解驚新題型就溫我地會展mock
#今晚我會有片段提示
論點論據論證例子 在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67. 狙擊偽科學系列:器官捐贈 = 活摘器官?
最近「國師」在網上口出狂言,說醫護人員推廣器官捐贈不道德,因為被定為腦死亡的病人還有知覺,做手術時卻不會下麻醉藥,活生生地「劏開」病人以獲得合適的器官。(https://goo.gl/yGysjH、https://goo.gl/9ZWHF8)
姑勿論上述意見的宗教道理,既然著者用科學作理據,我們就嘗試用科學的角度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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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腦死亡的定義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於《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一文 [1] 已經詳列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如果跟足標準,當中絕無可能出現醫生不察覺病人細微動作而誤判的情況。
要確認病人腦死亡,需由兩名醫生分別透過一系列國際通用、有證據支持的準則,肯定他們對外界刺激沒有任何反應 [2]。這套標準套用於所有病人,不論他們會否捐贈器官。其間,負責移植的外科醫生並不會參與判斷過程。
腦死亡的病人不會有腦電波活動,腦部也失去基本維繫生命的能力。由於心臟的跳動和某些神經反射作用獨立於腦幹,故病人腦死亡後仍可能有心跳和某些反射動作,但這並不是病人仍然生存的證據。正如一顆心臟離開身體後仍可在體外跳動,但這不是生命存在的證據。在科學發展下,人類可以使用無數的儀器、注射各種的藥物而拖長已死病人的心跳時間,但這並不等同病人還未過世。某例子中,病人因中風而出現閉鎖症候群(Locked-in Syndrome)[3],聽見醫生商討是否應進行腦死亡的測試。她大可放心,真正測試的話,醫生一定會觀察病人的眼部活動而得悉她仍然生存的事實。
誠然,世界各地對腦死亡的法律定義有別,但學術界對「腦死亡」的科學定義是有證據支持的 [4]。有研究甚至發現,有別於懷疑論者以為醫生會胡亂把病人判定為腦死亡,他們事實上顯得較爲保守,會低估腦死亡個案,以致適用於器官捐贈的遺體比實際數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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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的強弱
不少懷疑論者喜歡以個人經驗或報章報導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在醫學上,我們傾向使用一些所謂「較高等級」的證據作為論據,而證據的等級也有「國際標準」,名稱簡而清,就是「證據等級」(Level of Confidence)[6]。
新聞報導、個人經驗(也就是「隔離屋阿順嫂話架!」)作為論證,跟據此標準而言是毫無價值的。即使新聞最喜歡引述的「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也只是最低層次的證據。若要增強說服力,按次序可以引用「案例研究(Case Series)」、「病例對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Cohort Study(世代研究)」、「Randomised Control Trial(隨機對照研究,RCT)」,而所謂最有權威的,就是針對RCT的「系統性綜述(Systemic Review)」。用了那麼多的複雜字眼,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隔離屋順嫂」、「都市閒情個名醫」、「街市樓上個神醫」都並不屬於高等級證據,我們的論證一定要以嚴謹的邏輯去解釋,佐以數字,否則也只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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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現代醫學一直發展下來,所顧及的倫理問題亦越來越多。一來要保護病人、二來要避免醫學上的爭拗。以人工受精為例,胎兒哪一刻法律上的父母是誰、誰有權為胎兒作出醫療決定、究竟提供卵子的女士抑或是提供子宮的女士是法律上的母親,這些都在立法時一一羅列,而器官捐贈亦有類似的指引。
一般來說,醫學要求器官捐贈者(不論活體或者屍體)作出決定時,一定要知清楚所有風險和後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外界壓力,參與的人士亦不應有利益衝突,這個時候決的定、簽的名才會有效。為了保護這個過程,在病房內一般會有以下的安排。
1)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病房和負責醫治病人的醫護人員都不應該知道病人是一位器官捐贈者,以免出現任何對臨床判斷的影響。
2)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捐贈者的資料亦不應對外公開,以免公眾期盼影響捐贈者,施以不應有的壓力。
3)獲器官者及其家人亦不應知道捐贈者的身份,以免對捐贈者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宣佈病人腦幹死亡的醫生,亦應該完全獨立。
總括而言,捐贈者到被麻醉前一刻,仍然有權「轉軚」。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了捐贈書就似一紙契約,一死了,不論有無反對,醫生便會衝出來搶走器官。其實,一直以來,病人意向當然重要,但若果病人死後,家屬反悔並且拒絕捐贈,我們當然會繼續遊說,但若達不到共識,我們依然不會「搶走」器官。而且,負責輪候器官者的醫護人員亦不應該會知道有可能捐贈的病人,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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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想法人人不同,但若用不嚴緊的科學包裝主觀意見,並以此影響他人作出正確決定的權利,對病人、醫療、甚至大眾都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注:本文改編自筆者與 Dr Who 為香港大學醫學院時政關注組織 青醫匡時 合寫的文章(原文鏈接:https://goo.gl/qBWQWd),請大家移玉步到該專頁多加支持。
圖片來源:Pixabay - 生死本是相扣,逝者已矣,希望家人能支持器官捐贈,為有需要病人的生命注入希望。
[1] 青醫匡時【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https://goo.gl/i233GK
[2] Spinello, I. M. (2013). Brain Death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Intensive Care Medicine, 326-37.
[3] http://www.dailymail.co.uk/…/Doctors-said-stroke-victim-bra…
[4] Wahlster, S., Wijdicks, E. F., Patel, P. V., Greer, D. M., Hemphill, III, J., Carone, M., & Mateen, F. J. (2015).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Practices and Perceptions Worldwide. Neurology, 1870-9.
[5] Bartscher J. F., Varelas P. N. (2010).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 no room for error. Virtual Mentor, 879-84.
[6] http://www.cebm.net/oxford-centre-evidence-based-medicine-…/ 其他更高可信性的研究為「系統綜述」(systematic review)、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等,詳情請參閲以上網址。
論點論據論證例子 在 Dr Wh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狙擊偽科學系列:器官捐贈 = 活摘器官?】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x Dr Who
#好文共賞
#好文因為是我有份寫的
#DrWho好耐無寫過書面語
#打返兩句口語拉返平均先
最近網上出現言論,說醫護人員推廣器官捐贈不道德,因為被定為腦死亡的病人還有知覺,做手術時卻不會下麻醉藥,活生生地「劏開」病人以獲得合適的器官。
姑勿論上述意見的宗教道理,既然著者用科學作理據,我們就嘗試用科學的角度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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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腦死亡的定義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於《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一文 [1] 已經詳列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如果跟足標準,當中絕無可能出現醫生不察覺病人細微動作而誤判的情況。
要確認病人腦死亡,需由兩名醫生分別透過一系列國際通用、有證據支持的準則,肯定他們對外界刺激沒有任何反應 [2]。這套標準套用於所有病人,不論他們會否捐贈器官。其間,負責移植的外科醫生並不會參與判斷過程。
腦死亡的病人不會有腦電波活動,腦部也失去基本維繫生命的能力。由於心臟的跳動和某些神經反射作用獨立於腦幹,故病人腦死亡後仍可能有心跳和某些反射動作,但這並不是病人仍然生存的證據。正如一顆心臟離開身體後仍可在體外跳動,但這不是生命存在的證據。在科學發展下,人類可以使用無數的儀器、注射各種的藥物而拖長已死病人的心跳時間,但這並不等同病人還未過世。某例子中,病人因中風而出現閉鎖症候群(Locked-in Syndrome)[3],聽見醫生商討是否應進行腦死亡的測試。她大可放心,真正測試的話,醫生一定會觀察病人的眼部活動而得悉她仍然生存的事實。
誠然,世界各地對腦死亡的法律定義有別,但學術界對「腦死亡」的科學定義是有證據支持的 [4]。有研究甚至發現,有別於懷疑論者以為醫生會胡亂把病人判定為腦死亡,他們事實上顯得較爲保守,會低估腦死亡個案,以致適用於器官捐贈的遺體比實際數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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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的強弱
不少懷疑論者喜歡以個人經驗或報章報導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在醫學上,我們傾向使用一些所謂「較高等級」的證據作為論據,而證據的等級也有「國際標準」,名稱簡而清,就是「證據等級」(Level of Confidence)[6]。
新聞報導、個人經驗(也就是「隔離屋阿順嫂話架!」)作為論證,跟據此標準而言是毫無價值的。即使新聞最喜歡引述的「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也只是最低層次的證據。若要增強說服力,按次序可以引用「案例研究(Case Series)」、「病例對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Cohort Study(世代研究)」、「Randomised Control Trial(隨機對照研究,RCT)」,而所謂最有權威的,就是針對RCT的「系統性綜述(Systemic Review)」。用了那麼多的複雜字眼,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隔離屋順嫂」、「都市閒情個名醫」、「街市樓上個神醫」都並不屬於高等級證據,我們的論證一定要以嚴謹的邏輯去解釋,佐以數字,否則也只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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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現代醫學一直發展下來,所顧及的倫理問題亦越來越多。一來要保護病人、二來要避免醫學上的爭拗。以人工受精為例,胎兒哪一刻法律上的父母是誰、誰有權為胎兒作出醫療決定、究竟提供卵子的女士抑或是提供子宮的女士是法律上的母親,這些都在立法時一一羅列,而器官捐贈亦有類似的指引。
一般來說,醫學要求器官捐贈者(不論活體或者屍體)作出決定時,一定要知清楚所有風險和後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外界壓力,參與的人士亦不應有利益衝突,這個時候決的定、簽的名才會有效。為了保護這個過程,在病房內一般會有以下的安排。
1)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病房和負責醫治病人的醫護人員都不應該知道病人是一位器官捐贈者,以免出現任何對臨床判斷的影響。
2)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捐贈者的資料亦不應對外公開,以免公眾期盼影響捐贈者,施以不應有的壓力。
3)獲器官者及其家人亦不應知道捐贈者的身份,以免對捐贈者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宣佈病人腦幹死亡的醫生,亦應該完全獨立。
總括而言,捐贈者到被麻醉前一刻,仍然有權「轉軚」。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了捐贈書就似一紙契約,一死了,不論有無反對,醫生便會衝出來搶走器官。其實,一直以來,病人意向當然重要,但若果病人死後,家屬反悔並且拒絕捐贈,我們當然會繼續遊說,但若達不到共識,我們依然不會「搶走」器官。而且,負責輪候器官者的醫護人員亦不應該會知道有可能捐贈的病人,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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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想法人人不同,但若用不嚴緊的科學包裝主觀意見,並以此影響他人作出正確決定的權利,對病人、醫療、甚至大眾都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1] 青醫匡時【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https://goo.gl/i233GK
[2] Spinello, I. M. (2013). Brain Death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Intensive Care Medicine, 326-37.
[3] http://www.dailymail.co.uk/…/Doctors-said-stroke-victim-bra…
[4] Wahlster, S., Wijdicks, E. F., Patel, P. V., Greer, D. M., Hemphill, III, J., Carone, M., & Mateen, F. J. (2015).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Practices and Perceptions Worldwide. Neurology, 1870-9.
[5] Bartscher J. F., Varelas P. N. (2010).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 no room for error. Virtual Mentor, 879-84.
[6] http://www.cebm.net/oxford-centre-evidence-based-medicine-…/
其他更高可信性的研究為「系統綜述」(systematic review)、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等,詳情請參閲以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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