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騎車兩段式,安全上路不出事
屏東警分局分析轄內交通事故資料,110年度迄今肇事原因當中「機慢車未依規定左轉」發生A1類死亡事故3件、A2類致傷事故139件,因此機慢車行經交岔路口,應如何正確且安全的左轉,是亟須建立的交通觀念;另全縣65歲以上高齡者A1類死亡人數亦達27人,較去年同期增加6人次,顯見年長者用路習慣實有加強重視之必要。
有關「未依規定左轉」,除「外側車道左轉」之外,另有「未依兩段式左轉」,兩段式左轉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交通觀念,其規定則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規定,「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用以告示左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故警方取締機慢車未依兩段式左轉,應秉持執法明確性,必須在同時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藍色圓形標誌)以及畫設有待轉區的路口,始能予以舉發。
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屏東警分局將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持續向民眾推廣交通安全觀念,並加強執法能量,盼能提升民眾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憾事發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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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斑馬線殺人!?」 轉彎車違規情況日益嚴重!
上個月發生的5起行人車禍,其中就有3起與轉彎車沒注意路口過馬路行人有關。包含日前引發討論的文大女學生走出校園遭右轉彎公車撞死,及前晚連續發生的2起車禍案,分別是北投區一輛拖吊車路口左轉撞上一名73歲婦人、中山區一處路口左轉車撞上走在斑馬線上的75歲老翁,都傷重送醫不治。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指出,斑馬線設計本是為保護行人穿越馬路的安全,行人在上行走,或多或少多會降低防衛心,此時若遇到不守交通規則的汽機車,更容易發生不幸!
潘懷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或是轉彎時未依標誌標線指示者,皆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然而違規情況日益加重!潘懷宗舉例,光是違反第1款「車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而遭到開單件數,依照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提供資料顯示:103年有7,061件、104年有12,856件、105年有22,147件、106年有33,362件、107年有52,510件,並且,從103年到104年違規件數增加5,795件、104年至105年增加9,291件、105年至106年增加1萬1,215件、106年到107年增加1萬9,148件,近五年來,違規件數每年以1.7倍數成長!
另依交通局統計,北市近5年有758位年長者死於輪下,時間都集中在光線不佳的清晨或黃昏。年長者晨運和傍晚最易出門行動,卻也是最危險的時刻。潘懷宗提到,上月19日,文化大學女學生過馬路時,遭右轉公車輾過喪命,隔沒幾天,一名7旬老翁也在中山北路遭車輾斃,他痛批交通局每年編了一堆交通安全預算,近三年(105至107年)年花630萬人民納稅錢買廣告,不論在捷運站月台、轉運站大型燈片、公車車體及公車候車亭,甚至是市圖假日電影院、臺鐵車廂內LED廣告都處處可見,卻成效不彰,平均每年都有4,500位汽車駕駛人,因未禮讓行走斑馬線行人而遭到開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近五年,有關「車輛不禮讓行人」交大一年平均取締件數是4,500件、「車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一年平均2萬5,587件、「車輛轉彎未依標誌標線指示」一年平均違規件數則有10萬3,161件,光看數據就可得知違規情況嚴重。有鑒於此,潘懷宗認為,為了行人安全,及加強汽機車車主的自主管理責任,不管是建議中央修法加重罰鍰或是拿出配套措施,北市既為交通樞紐,臺北市交通局應有實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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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馬線殺人!?」 轉彎車違規情況日益嚴重!
上個月發生的5起行人車禍,其中就有3起與轉彎車沒注意路口過馬路行人有關。包含日前引發討論的文大女學生走出校園遭右轉彎公車撞死,及前晚連續發生的2起車禍案,分別是北投區一輛拖吊車路口左轉撞上一名73歲婦人、中山區一處路口左轉車撞上走在斑馬線上的75歲老翁,都傷重送醫不治。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指出,斑馬線設計本是為保護行人穿越馬路的安全,行人在上行走,或多或少多會降低防衛心,此時若遇到不守交通規則的汽機車,更容易發生不幸!
潘懷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或是轉彎時未依標誌標線指示者,皆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然而違規情況日益加重!潘懷宗舉例,光是違反第1款「車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而遭到開單件數,依照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提供資料顯示:103年有7,061件、104年有12,856件、105年有22,147件、106年有33,362件、107年有52,510件,並且,從103年到104年違規件數增加5,795件、104年至105年增加9,291件、105年至106年增加1萬1,215件、106年到107年增加1萬9,148件,近五年來,違規件數每年以1.7倍數成長!
另依交通局統計,北市近5年有758位年長者死於輪下,時間都集中在光線不佳的清晨或黃昏。年長者晨運和傍晚最易出門行動,卻也是最危險的時刻。潘懷宗提到,上月19日,文化大學女學生過馬路時,遭右轉公車輾過喪命,隔沒幾天,一名7旬老翁也在中山北路遭車輾斃,他痛批交通局每年編了一堆交通安全預算,近三年(105至107年)年花630萬人民納稅錢買廣告,不論在捷運站月台、轉運站大型燈片、公車車體及公車候車亭,甚至是市圖假日電影院、臺鐵車廂內LED廣告都處處可見,卻成效不彰,平均每年都有4,500位汽車駕駛人,因未禮讓行走斑馬線行人而遭到開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近五年,有關「車輛不禮讓行人」交大一年平均取締件數是4,500件、「車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一年平均2萬5,587件、「車輛轉彎未依標誌標線指示」一年平均違規件數則有10萬3,161件,光看數據就可得知違規情況嚴重。有鑒於此,潘懷宗認為,為了行人安全,及加強汽機車車主的自主管理責任,不管是建議中央修法加重罰鍰或是拿出配套措施,北市既為交通樞紐,臺北市交通局應有實際作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路段,覺得案情並不單純,一查下去發現不得了,問題可大了。
🚥 #轉彎專用道傻傻分不清楚
質詢一開始,我列舉了好幾個路口畫有「左轉指向線」的車道,讓交通處長猜看看是不是「左轉專用道」。
這些例子大多沒有「專用道」的標字,有些有雙白實線,有些沒有;有些有箭頭綠燈,有些沒有。
處長可能太緊張,回答每個例子都是專用道(我還再三確認),後來問統一規範的時候,才又改口其中幾個只是左轉道,不是左轉專用道。
🚥 #究竟專用道有沒有統一規範
處長表示:嚴格來說,左轉專用車道是要搭配左轉專用號誌和獨立時向;如果沒有左轉燈,那只能叫作左轉車道。
規劃上有一個原則,直行車輛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屬於左轉車輛的話,那就要設一個左轉車道。
而專用車道是讓你左轉的時候可以停留的車道,但是呢,是不是有配合號誌,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呢,只要是劃有「左/右轉指向線」的車道,不論是屬於專用道或是轉彎道,都不可以直行,只要駕駛人直行都算違規。
(經查,處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你以為的直行不是直行
新竹市的道路設計有個很大的問題,很多路口都是直行走一走就突然變成左/右轉(專用)道。
像是上面說的南大路x公竹路,還有光復路二段x金城一路、建中路,以及公道五路三段x舊社大橋、食品路x西大路等等,不勝枚舉。
走一走變轉彎道問題可大了呢!
如果沒有提前在轉彎道提醒駕駛人的話,很容易到路口才發現,緊張怕違規占用才急著變換車道。
幸運的話,後方沒車可以來得及換,來不及就會違規跨越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線),可罰 600~1800,最慘是如果不幸擦撞到後方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通常要負全責。
🚥 #這不是陷阱什麼是陷阱
其中我認為問題最大的是西大路地下道出來和南大路的交叉口,我在現場看的時候,幾乎有八成的人都在該左轉專用道直行,所以我很好奇警察局裁罰的標準。
警察局長表示,只要在左轉專用道或是左轉道直行就是違規,要罰 600-1200(正確其實是 600-1800)。
我特別追問:即使是上面提到的南大西大路口,只要有人檢舉 八成的人都要受罰,是不是這個意思?
警察局長:沒有錯。
我的天呀!交通處長和警察局長在議場上毫不猶豫都認為八成的人都違規。他們都不覺得這樣的道路設有問題嗎?根本是意圖使人違規、掉入陷阱!
(經查,警察局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偏心式轉彎車道才是根本解方
路口如果沒有設置轉彎車道,往往遇到有車輛要轉彎,就會擋住後方的直行車輛;被擋住的車輛想往外切,結果又卡住隔壁車道的車,造成兩線道的行車效率,有時候剩不到一線道。
即使有設置轉彎車道,但如果沒有偏移或是提早告知,就很容易發生上面說的,直走開一開變轉彎道,影響行車動線和交通安全。
為了改善上述的狀況,有愈來愈多的縣市開始在推動所謂的偏心式轉彎車道,通常都是在有分隔島的主幹道上,像是新竹市的光復路二段。
但其實沒有分隔島,也可以利用標線劃出偏心式的左轉道。像是台中市的民權路和市府路口,只要將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畫成有彎度的,就可以讓路段的頭尾都有偏心式的左轉道。
🚥 #市府應全面改善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
在質詢的最後,我向交通處長提出下列三點訴求:
1⃣ 制定一致的行車方向專用道設置標準
2⃣ 提前告知駕駛人前方為左/右轉(專用)道
3⃣ 廣泛運用偏心式左/右轉車道,並以北大路和南大路為先行試辦路段。
感謝處長承諾會全面來檢討改善,也提到目前北大路和東大路都有在辦理偏心式的左轉道。至於南大路的部分,因為有國道客運在行駛,轉彎需要比較大的空間,所以還需要再評估。
未來我會持續來追蹤改善的情況,也歡迎大家留言反應新竹市還有那些左/右轉道應該要改善。
#第三次定期會質詢
#路口改善 #交通安全
#偏心式轉彎道
===
📂「行車方向專用道」相關規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 62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 第 164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 第 213 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專用道應該怎麼判斷
綜合上面幾條,完整的左轉專用道應該要有:
1⃣ 左轉專用道字樣
2⃣ 左轉指向線
3⃣ 禁止變換車道線
交通處長說的「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反而不是必要的條件。
📂 違規裁罰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真的八成的人都會被罰嗎
按第七項,就法規的解釋,應該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才會被罰,究竟在交通處長說的(非專用)左轉道直行,警察能不能罰,恐怕有所爭議。
⚠ 溫馨提醒:
按第二項,在有左轉專用燈的路口,只有左轉專用燈亮了才能左轉,燈未亮就左轉會被罰。
按第四項,在設有左/右轉(專用)道的路口,如果不在該車道左/右轉,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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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69425
原文內容:罕見罰則!1次超2車挨罰 抗罰敗訴
2023/02/28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民眾開車時,若遇前方車輛龜速且於可「超車」路段,通常會在限速範圍內超
越前車,不過,多數的駕駛人並不知道超車有相關的規定,尤其一次連超二輛
車以上即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重可罰二四○○元;然而,此規定
因權責單位不常使用,堪稱「罕見」,民眾往往被開單後才得知已違規,新北
市就有一名男駕駛違反此項規定吃上罰單,他很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盼免罰
,不過,法院仍判他敗訴。
去年六月卅日,這名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新屋路二段,因一口氣超越前
方兩輛汽車,被人檢舉,新店警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在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予以舉發,罰鍰最輕一
二○○元、最重二四○○元。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男子裁處最低罰鍰
一二○○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但男子認為,從檢舉影像可知,當時他開車從左方車道要超越前車時,前車突
然加速趨近前方的另部檢舉人所駕駛的汽車,他因此被迫一口氣超越前車及檢
舉人的車輛,且檢舉人後來開車逕自從他的車輛右側超車,已違反道交條例第
四十七條第三款「從右側超車」規定,不應檢舉他,提告抗罰。
交裁處解釋,依檢舉影片可認定男子一口氣超越前方「連貫」的兩輛車已違規
;且道交條例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駕駛超車須行駛至安全距離後
,經打方向燈再切進原車道」,男子也未依規定切進原車道,開罰沒有問題。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說明,「超車」指的是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的前、後車輛,
當後車變更行進路線,依序從前車側方駛出、併行、通過、超前後,再駛回原
車道內。
北院︰檢舉人違規 男子也無法免責
從檢舉畫面得知,男子開車跨越至「對向」車道再連續超越兩輛汽車,構成「
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的違規行為,縱使檢舉人有其他違規行為
,男子也無法免責,北院因此判男子敗訴,應繳罰緩。全案仍可上訴。
心得/說明:
今天看到報紙的
我活了大半輩子,幾乎每天都會用車,偶爾也會超車,但我不知道這一條交通規則,
提供給大家參考~
1千2千也是錢,1千可以加多少油,吃多少好吃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169.11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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