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騎車兩段式,安全上路不出事
屏東警分局分析轄內交通事故資料,110年度迄今肇事原因當中「機慢車未依規定左轉」發生A1類死亡事故3件、A2類致傷事故139件,因此機慢車行經交岔路口,應如何正確且安全的左轉,是亟須建立的交通觀念;另全縣65歲以上高齡者A1類死亡人數亦達27人,較去年同期增加6人次,顯見年長者用路習慣實有加強重視之必要。
有關「未依規定左轉」,除「外側車道左轉」之外,另有「未依兩段式左轉」,兩段式左轉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交通觀念,其規定則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規定,「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用以告示左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故警方取締機慢車未依兩段式左轉,應秉持執法明確性,必須在同時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藍色圓形標誌)以及畫設有待轉區的路口,始能予以舉發。
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屏東警分局將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持續向民眾推廣交通安全觀念,並加強執法能量,盼能提升民眾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憾事發生。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後駕車與機車騎士擦撞,酒測值每公升0.23毫克,雖然酒測值未達移送法辦的每公升0.25毫克,但已經發生酒駕肇事交通事件,因此移(函)檢察機關。
看到這則新聞微震驚,對於執法的嚴謹震驚(講這種話會被罵嗎
總之,酒駕標準很容易就達到,大家真的不要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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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標準值🔻
🔹行政告發:(有每公升0.02毫克的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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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
🔹初犯:
➜機車駕駛人:15,000~90,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30,000~120,000元以下罰鍰
➜不論汽機車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
🔹再犯:5年內再犯第2次或以上
➜機車駕駛人:
第2次:9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汽車駕駛人:
第2次: 12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不論汽機車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造成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不能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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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真的離家不遠,小編推薦喝完酒走路回家,順便吹個風醒酒
因為就算是騎腳踏車,酒駕也會被罰300~600元喔
有點距離的話,大家還是乖乖找代駕或搭TAXI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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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35條第3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35條第7項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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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何去分析交通事故的肇責?
學會思考邏輯架構,一通百通!!!
這個案件的事實為:
肇事者駕駛車輛在支道行駛,經過設有號誌的十字路口,與騎機車在幹道上行進的被害者發生撞擊,導致被害者死亡。
這是個案情十分單純的車禍事件,但從法院判決的論述過程,我們可以學到車會事件肇責研判的思考邏輯。
我們先來看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度軍交上易字第6號
刑事判決中,認定加害人有過失的論述過程:
1、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1 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3、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途經該處,自應注意上述規定。而肇事當時雖天候雨、路面濕潤,但該處夜間有照明,且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有上開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為據,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因如事實欄所示之疏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被害人李梅花傷重死亡,自難辭過失之責。
4、再者,被害人李梅花確係因本件車禍而死亡,其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5、至於被害人李梅花雖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疏失,而與有過失,然仍無法據此而解免被告之刑事罪責。
大家沒有注意到,把法院論述過程用我的角度拆解分項後,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來車禍事件中,要研判肇責的思考邏輯:
首先,用路人在肇事路段應該注意些什麼?
這個部分就是去瞭解肇事地點的標誌、標線與號誌,再加上幹道與支道,共同建構出在肇事路段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交通上的權利與(注意)義務;
其次,肇事當時,現場有沒有什麼特殊狀況,讓用路人無法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然後定參酌這幾個事項,來判斷加害人及被害人有沒有過失,違反了注意義務?
再來,就是因果關係,判斷被害人所受的傷害,跟加害人注意義務的違反,有沒有因果關係?
最後是被害人本身有沒有過失?
這個部分其實對於加害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沒有關係,但在最後量刑時,卻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希望大家能在這樣的分析架構中,學習到車禍肇事責任的研判邏輯,並運用這個邏輯,來檢視自己所遇到的問題,提升工作的質量。祝週末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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