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日做出正副議長選舉亮票無罪之決議引起軒然大波,媒體記者也紛紛要我表示意見,我在此一次說分明:
1. 最高法院昨日的決議「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係針對最高檢察署於今年初提出5年前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判無罪定讞案提起非常上訴而來,旨在「議長選舉係屬議事行為,屬言論免責權範圍」,重點在「議事行為」而非「公務員洩密」,而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大法官釋字165、401、435都一再敘明。
2. 檢察官用力的重點應該是是否有人「賄選」而非「是否洩密」。地制法中對正副議長選舉比照選罷法採「無記名、秘密投票」,實有調整之必要,而事實上也有多位委員已提出修法的提案,內政委員會也做過多次討論。
3. 至於有人質疑是否未來會「亮票滿天飛」?民意代表受選民付託,本來就該完全對選民負責,因此不論對法案的態度,對人事的支持與否都應該公開透明,接受檢驗。現今的環境,不亮票反而更有太多不必要的空間,而檢視過去的例子,所有的案子不都發生在採無記名投票而發生的嗎?
所以我要再次呼籲我們的檢察官諸公們,造成民主傷害的在「賄選」,不在「洩密」,還是請用力用對地方,讓台灣的民主政治能夠雲清風開、真正落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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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
用。
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哪裡違憲?釋字371看了3次還是悟不出...
有請高手解惑,感恩!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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