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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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打疫苗之後猝死,可以申請國賠嗎?國賠最難的是,人民要負舉証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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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這麼說-行政院會上週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訂「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法條定義;也放寬對司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
專訪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 #PeycWu )副教授,解說其中與人民權益相關轉折。
事實上,國賠法在1980年制定,隔年實施,40年來時空環境的改變,實在有必要修正。而法務部修正的方向也是正確的。新近民眾最關注施打疫苗之後猝死,能不能申請國賠?首先必須先證明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過失、然後損害的結果必須是國家造成,惟這樣的因果關係很難証明。
另外程序上還要先協議,協議不成才能上法院訴訟。就算上了法院,一堂官司一打五、六年也是曠日費時。如今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如果獲得通過,那麼未來法院的心態與執法將是重點。官大民小,國賠最難的是,還是人民自己要負舉証之責!這才應該是修法重點。
另外,「公務員不作為」也有可能是國賠認定要件。以1984年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事件為例,就把大法官解釋的「公務員不作為」造成人民財產生命損失,放進法條中,即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作法。
#國家賠償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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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國賠法在1980年制定,隔年實施,40年來時空環境的改變,實在有必要修正。而法務部修正的方向也是正確的。新近民眾最關注施打疫苗之後猝死,能不能申請國賠?首先必須先證明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過失、然後損害的結果必須是國家造成,惟這樣的因果關係很難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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