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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小六法
【主 編】陳聰富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ch8
📖試讀➔ http://qr.angle.tw/0dr
【改版重點】
收錄至107年8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07.08.01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107.08.01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破產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保險法》
•107.05.23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07.04.25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106.12.27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本書共有八類,收錄88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67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等八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收錄財團法人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大幅修訂的公司法及部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最為重要。此外,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等若干條文的修訂,亦值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章節簡介】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法院組織法(107.6.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集會遊行法(91.6.26)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政黨法(106.12.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
貳、行政法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地方制度法(105.6.22)
行政法人法(100.4.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行政執行法(99.2.3)
行政罰法(100.1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政府採購法(105.1.6)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請願法(58.12.18)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7.6.13)
國家賠償法(69.7.2)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
公務員服務法(89.7.19)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公平交易法(106.6.14)
土地法(100.6.15)
國有財產法(101.1.4)
參、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財團法人法(107.8.1)
勞動基準法(107.1.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信託法(98.12.3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12.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肆、民事訴訟法類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家事事件法(104.12.30)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非訟事件法(107.6.13)
公證法(98.12.30)
仲裁法(104.12.2)
伍、商事法類
公司法(107.8.1)
有限合夥法(104.6.24)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企業併購法(104.7.8)
證券交易法(107.4.2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銀行法(107.1.31)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4.2.4)
票據法(76.6.29)
海商法(98.7.8)
保險法(107.6.1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著作權法(105.11.30)
專利法(106.1.18)
商標法(105.11.3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陸、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
洗錢防制法(105.12.28)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12.16)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柒、刑事訴訟法類
刑事訴訟法(106.11.1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5.4.13)
捌、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00.7.6)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大法官釋字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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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作者:劉孟哲律師
私募股權基金乙詞雖由來已久,惟即便相關資料汗牛充棟,就我國法制而言尚難謂有統一之定義,較為明確且公開可得者為金管會針對「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所稱「私募股權基金」之認定,以函令表示係以投資「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惟尚不包含以投資「私募債權」(Private Debt)或「不動產」(Real Estate) 等其他類型資產為主之國外私募基金。而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針對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之界定則為以私募的方式募集主要以股權(Equity)投資為主的基金。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並區分廣義及狹義範圍。
以國際間一般私募股權基金之運作架構而言,私募股權基金通常採取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由出資者擔任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 ),另基金之營運則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負責,而該普通合夥人一般會再將投資管理等職能委託給資產管理公司,由其擔任投資管理人。為使我國資產管理業者亦能參與相關業務,金管會於2017年8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得經營私募股權業務,包括允許符合特定資格之投信得受委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接受相關私募股權基金機構之委任,或引介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並提供相關服務;另,該等符合資格之投信亦得經金管會核准運用自有基金轉投資符合資格之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而今年10月底已有投信業者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全資子公司,從事上述私募股權基金業務。
透過此等特許之方式,使我國投信能涉入是項業務,可以拓展其管理經驗,以與國際接軌。而單就投資管理機制而言,其實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之全權委託業務亦有類似職能,或許下個可以考量的是要不要評估或調整相關全權委託的法令,讓我國全權委託業者也可接受私募股權基金之代操,以更擴大我國管理業務之版圖。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針對退休高官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的發文,昨晚金管會的不知名人士,透過媒體發出所謂的「澄清」。
金管會雖然承認的確將在九月,由現任保險局局長辦理退休後轉任評議中心董事長,但否認每月領超過20萬,也聲稱專任董事長是為了處理一個月2000件的案件,絕大多數是保險糾紛。
今天一早,向我檢舉此事的人,即傳訊給我,嚴詞批判金管會。由於來訊內容屬實,我也不希望將其文字當成是自己的文字,茲隱去姓名,轉錄原文如下:
「剛剛看了金管會澄清的新聞,實在無限訐譙。
金管會公然撒謊。
1. 專任董長薪水18.8萬+公關費3.9萬,早就超過20萬。
2. 評議中心評議案件一年平均不過2000件左右,哪來“一個月2000件”?
3.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爭議案件之處理係由評議委員為之,董事(包括董事長)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金管會說李滿治要來處理保險爭議,因此有專任必要,簡直睜眼說瞎話。
4. 金管會說李滿治要來專任是為處理保險爭議,完全違反金保法的體制。真正會處理保險個案的,反而是專任評議主任委員,因此評議主任委員需要具有保險法專業。」
為便於理解上開內容,茲再附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條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
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出董事一人為董事長,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生效。
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
第 17 條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增加,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評議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
評議委員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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