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前言:
依據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之判決,廣明應賠償HP共計美金438,650,000元,此一甚至超過廣明公司總資產的鉅額損害賠償,在我國迅速引發熱議。雖然廣明在上訴法院判決出爐後十數天,已迅速與HP達成和解,但這樁舉國關注的案件對我國企業帶來的啟示與教訓,仍值深究。
有鑑於此,顏雅倫教授在本文進一步分析廣明案一審陪審團指示與裁決、一審修正判決與上訴法院判決,以我國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價格操縱損害賠償案件為例,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的特殊性,並於綜合分析後指陳我國企業面臨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關鍵詞:價格操縱、卡特爾、反托拉斯私人執行、廣明、間接購買人、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
✏摘要:
本文擬以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出發,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private enforcement)的特殊性,包括美國反托拉斯法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間無求償權,以及三倍損害賠償整體作用對訴訟風險及和解與否暨時間的影響與特殊性。本文並以廣明案為基礎,進一步剖析臺灣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國際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如引發相關反托拉斯私人執行訴訟時,應特別注意之核心議題,包括在美國卡特爾案件中反托拉斯公執行與私執行間之互動關係、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之間接購買人原則與部分州法允許間接購買人請求損害之衝擊與影響,以及臺灣零組件製造商就其所生產之零組件為跨國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且相關零組件組成之終端產品銷售至美國時,是否有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適用等。
✏試讀
🟧廣明案發展概述
依據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與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起始對本案發展之簡述,廣明係電腦光碟機(optical disk drives)製造商,其從2003年至2009年間,參與其他光碟機製造商之操縱價格共謀。而HP與其子公司於該段期間自廣明與其他參與此卡特爾之成員處購買光碟機並將該等光碟機整合入HP品牌的電腦中。而此一價格操縱共謀經包括美國在內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調查後,HP於2013年10月24日於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對廣明、廣明美國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下稱「廣明美國」)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因屬光碟機產品反托拉斯多州訴訟(Optical Disk Drive Products Antitrust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之一部分而被移轉至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而除廣明以外的光碟機供應商最後均和解,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遂將HP對廣明之訴訟移轉回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2019年10月,歷經6天的陪審團審判,期間陪審團聽取了HP的損害賠償專家即經濟學家Dr. Debra Aron證言,Dr. Aron證稱依據其損害賠償計算模型,HP就光碟機被超額取價共計176,300,000元。而陪審團無異議裁決廣明參與光碟機卡特爾,且該價格操縱行為造成HP為光碟機多支付了176,000,000元。而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於三倍損害賠償額再扣除HP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和解之金額後,為准許HP之損害賠償請求共計438,650,000元的最終判決。
廣明於廣明一審修正判決出爐時,第一時間以公開聲明表示,廣明過去7年面對包含HP在內的7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案件,多以具象徵意義之金額和解,並曾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針對「間接購買者集體訴訟」原告取得勝訴。惟因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利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與HP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並未直接與HP有任何交易,廣明亦無能力操縱價格。且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廣明與廣明美國並未違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鑑於HP要求之和解金額高於向其他原告要求金額之數十倍,廣明亦依據2014年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Optronics Corp.乙案(以下稱「Motorola Mobility案」)中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主張廣明並無直接銷售與HP之交易行為,美國法院對於廣明之製造與銷售行為欠缺管轄權。廣明並表示此案縱使經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且縱令此案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HP仍需親自至我國法院執行,我國法院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或美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為由不承認該美國判決。故廣明仍將透過美國與我國司法程序捍衛其自身與股東權益。
廣明就廣明一審修正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但並未就其責任認定為上訴。原亦為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敗訴被告廣明美國,則並未提出上訴。而如前述,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於2020年6月初駁回廣明對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上訴,但部分廢棄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廣明於2020年6月7日就此發布重大訊息,廣明重申依Motorola Mobility案理由,依據美國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 FTAIA),「由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於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光碟機」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但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而認為毋庸就本案是否適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提出解釋。廣明不認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他巡迴上訴法院見解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所適從,故將向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與「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本文未完…)
🗒全文請見: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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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科技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別在中科、南科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中科、南科各有上億元巨額委託經營標案。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必須大於「標案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然而,中科卻特別大幅降低標準,從「1/10」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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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大規模新冠疫苗接種 政府應盡速另設 #救濟基金 與 #審議小組‼
#文長慎入
CDC統計資料附在下方留言區,可以看到接種疫苗迄今累計的不良事件數。在食藥署每周統計的資料內,也可以看到隨著接種持續擴大,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整體呈現上升趨勢。
提到不量事件通報數量的用意並不在於讓大家對疫苗接種卻步,反之,是希望政府正視,當民眾配合政府擴大接種策略,相對的,政府也必須建立好新冠疫苗接種的相應補償與救濟制度,讓民眾可以有更健全的接種保障,而這樣的制度必須是 #獨立於現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外。
🙅♀️為什麼要建議獨立於現有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外,另行設立基金與審議小組?
現有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與小組行之有年,有什麼問題嗎?
1. 常規接種疫苗與新冠肺炎疫苗的差異:
目前所有新冠疫苗都是走 #EUA緊急授權程序,而非嚴謹走完 #藥證程序。常規疫苗除了走完藥證程序外,也經過長期施打觀察。基礎不同,對於後續不良反應的認定標準,也應該推出更適切的審議規範。
P.S.過去,疫苗上市前雖然通過品質及安全審驗,但也有少數罕見的副作用,是在疫苗上市後透過持續監測才被發現。
2.對於不良反應是否與疫苗接種相關的嚴格認定標準:
如前一點所述,對於新冠疫苗接種受害的 #審議原則 應該相對 #放寬。短期內的大規模接種,讓疾病及疫苗間的 #因果關係釐清相對困難;若是按照現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強調因果關係證明。接種後死亡,必須透過解剖等嚴格方式驗證才可依法申請救濟,但在華人傳統中,普遍為表示對死者的尊重,傾向保留大體的完整性。這樣的過程,對家屬無疑是 #二度傷害。
✅採取無過失補償責任,只要有 #施打事實 與 #不良事件 就應給予相應的補償救濟。
3.新冠疫苗接種不良事件大量通報,已超越以往VICP(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歷來年平均審議件數:
VICP小組過去一年來平均審議一百多件,最高審議件數為99年的611件(推測為98-99年H1N1流行影響),而今年因為新冠接種快速增加的大量不良事件通報,統計至27日已經達3732件。現有小組 #短時間內能夠消化如此大量的案件嗎?會不會因而 #排擠其他常規疫苗的救濟申請?都是需要 #一併納入考量 的因素。
4.審議流程冗長,等待時間漫長:
按照現行審議辦法,審議小組完成審定時間平均為期大約6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3個月,再加上撥款流程可能長達3個月,恐讓整體 #救濟時程長達一年。
P.S.若是其中,對於認定標準有疑義,還需再進行相關法律訴訟流程,時間可能再延長。
當發生不良反應時,民眾如果需要採取自費醫療,就必須自行籌措醫藥費,即便有幸因為健保署或地方政府防疫基金代墊,日後若要償還時,尚不知墊支與給付金額是否存在一段差距,隨著審議時間的拉長,對民眾的心理與經濟都是龐大負擔。
5.現有基金預算編列不敷使用:
根據衛福部疾管署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110年度預算書,現有基金約為2億1533萬元;然而,按照各項給付規定推估可能的給付金額,最少需要1.6億,多則可能達到約70億的規模。
每1人劑疫苗會徵收新台幣1.5元納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在基金來源明細中,本年度原先預計徵收2037萬元。(若依照實際採購約2991萬劑疫苗,可能徵收約4486.5萬)但統計至審議小組6/24最後一次開會,已經使用掉785.1萬,其中尚不包括任何一件新冠疫苗接種事件的審議。
現有基金恐不足以支應+現有預算已經使用的差不多=必須 #獨立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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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剩零星關聯不明案例 中視嘗試妨礙疫苗進口】
指揮中心記者會重點:
■今日本土15例,境外3例,新增4例死亡。
■新北7例、臺北市5例、桃園3例。
■居家隔離驗出6例,另外3例已經知道感染源,有6例感染源不明。
■5月11日至7月16日14180位確診個案中,已有12243人解除隔離,解隔離人數達確診人數86.3%。
■Moderna第二劑,即日起開放到第二三類已接種滿28天人員可施打。(原本僅有醫事、機組員、孕婦是28天)
Q&A:
■雙北傳播鏈還沒斷乾淨,其他縣市相對穩定,雙北狀況比較複雜且有一段時間社區傳播,清零很困難。清零我們很高興,但不以清零,而是控制住疫情為目標,之後仍要按防疫指引來嚴格執行。發生狀況時能即時因應,醫療量能也足夠,就是我們考慮降級的因素。
■TVBS詢問,趙少康表示混打不開放是指揮中心不說明清楚,指揮中心強調還是要收集更多本土與國外資料(並非如不學無術的趙少康隨口亂掰)
■如果要降級,會提早宣布,不會前一天宣布。但還是以整體先控制為主。
■行政院南服中心主任陳政聞疑似群聚,要先請屏東政府調查是否為事實,目前住民宿沒有不行,但要遵守防疫規範,違反規範是由地方政府開罰。
■有人打過AZ+BNT+Moderna,是取巧出國打以後又回來打,其實有人專程出國打疫苗反而得到Delta病毒回來,增加全國的風險,很不可取。另外打疫苗大雜燴保護力不得而知,但風險一定增加。
■同車同住者吃東西,很難查也未必須要查,人民要有自覺自律的心情,本來非同住家人就要避免脫下口罩,避免染疫風險,增加社會負擔,良好的國民都不該做這樣的事情。跟國外打疫苗回來還要佔用台灣疫苗一樣(都是無恥行為)。以前規定這麼嚴格,是因為疫情嚴峻,現在在防疫強度和防疫疲乏間要取得平衡(不代表大家都要做巨嬰)。
■多家媒體一直追問國外打疫苗怎樣查核,這本來就很難(打疫苗計畫無法把資源都投注在防賊上),大家要有基本概念,身體的問體不要拿自己身體開玩笑。
■EUA疫苗的藥害救濟是由國家買單,在國外打就會有爭議在。(補充:#自己亂打疫苗死了國家不用賠。)
■中國黨立委質疑,買疫苗預算67億,只用了10億,質疑預算流向哪裡? 部長說明:分為預算數、權責數(簽約的金額)、已付出現金流,因為到貨沒這麼多,所以會等到貨前陸陸續續付款,當然還有剩。(難道都花掉比較好嗎?)
■完整接種兩劑疫苗的醫護人員,可免定期篩檢(每週或每三天都被戳鼻孔),但臨床醫師認定有接觸史等狀況的都還是能做公費篩檢。
■中視亂問問題,Pfizer-BNT保留給12-18歲,會不會造成18-50歲的打不到。(補充:這是惡意的錯誤問題,BNT不會「都」保留給青少年,還是會先照順序供應,只是如果青少年要打目前只能打BNT,如果成人疫苗還不夠,不會給青少年先打)
■中視又在問疫苗採購價,部長講重話,#要叫我講價格的都是居心叵測,合約都寫得清清楚楚,價格是保密事項,破壞這個事項,就等於破壞合約,就等於疫苗可能不能進貨,中視問這個問題,#就是要讓台灣人沒疫苗可以打!
■有一位個案出國待到打完兩劑BNT才搭機回國,但回來驗出確診,得不償失。記者問他是哪個時間點染疫的?(喵的這什麼問題,美國的接觸者疫調都要叫我們做是不是?)
■目前每天篩檢4~6萬人,假日3萬多人,篩檢陽性率只剩0.02~0.06%,表示篩檢量非常夠,社區案例真的減到很低!這應該給台灣防疫政策拍拍手~
■有關疫苗的簽約,我們去年9月底就跟COVAX簽約,10月就跟AZ簽約了,並且在那之前2~3個月就開始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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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別在中科、南科委託專業團隊建立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中科、南科各有上億元巨額委託經營標案。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實收資本額」必須大於「標案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然而,中科卻特別大幅降低標準,從「1/10」一口氣放寬至「1/120」。在中科標案標準大幅降低後,實收資本額只有100萬元的「睿綸生技」,剛好低空飛過該標準,最後得標。
南科辦理相同標案並未特別降低標準,依舊順利標出。為何中科卻突然大幅降低?誰決定的、理由為何?對此,中科園區管理局陳銘煌局長完全無言以對,最後推給基層公務員。
2. 事實上,中科園區這個高達1億876萬元標案,在特別降低標準後,由2017年底才成立、實收資本額僅100萬元,迄今亦無任何實績、也未涉足智慧機器人產業的「睿綸生技公司」得標。
我實際調查發現,該公司為鴻海集團佳綸生技公司100%持有的子公司。請問中科管理局為何替特定廠商「量身打造」?
3. 政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案,應維持基本的公正、公平、公開。然而,檢視該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竟然出現「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助理教授」這種莫名其妙的職稱?尤有甚者,評選委員葛之剛,過去明明擔任經濟部高官、現在也擔任一堆具有利害關係公司的董事,評選名單卻以「已退休」試圖遮掩。
此案非常離譜,已在中部產業圈引發一片嘩然,質疑中科高層根本早已內定得標廠商。我要求科技部長必須徹查到底,儘速給社會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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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決定增購各16輛太魯閣與普悠瑪,金額分別為9.25億與8.96億。這兩項採購有什麼特殊之處?
兩項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都違法採用限制性招標,確保大家都有份!
→2004年的太魯閣,到2014年,早已超過「後續擴充購車」期限;2011年的普悠瑪,則根本沒有後續擴充購車條款。易言之,要採購新車,必須公開招標。
→臺鐵為了迴避公開招標,找了半天沒有依據,竟然試圖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例外。結果,在2014年3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打槍。
→為了達成目標,臺鐵竟然回頭試圖援引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工程會依舊不敢背書。(難不成,新車是要買來拆零件的嗎?有這麼蠢嗎?為何不乾脆直接買零件?)
→最後,明知違法,臺鐵還是蠻幹了!
如此明顯違法的事,時任交通部長葉匡時、2014年3月由臺鐵局長升任常次范植谷、同時升任臺鐵局長的周永暉,你們在亂搞什麼?
3.2016年早就有人公開檢舉,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交通部長賀陳旦承諾調查,為何今日工程會吳澤成主委表示他毫無所悉?到底是誰在介入包庇?
附註:
2018-12-10 違法採購坐地分贓、其樂融融大家閉嘴
https://ppt.cc/fePGzx
2018-11-28 交通委員會:草菅人命的臺鐵普悠瑪 欺騙社會的行政院調查報告
https://ppt.cc/fyv1zx
2018-11-27 避重就輕的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
https://ppt.cc/fbiI3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