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話題:如果有一天老師叫你頭戴尿布吃朝天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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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NZZv2e
教師節要到了,但對許多台灣人來說,在學校的共同記憶卻是「體罰」。
體罰最大的問題卻是,讓孩子覺得「有權力的人可以使用暴力」這樣的錯誤觀念,甚至可能認同暴力,無形之中為暴力辯護。
2006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文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然而 15 年過去,體罰仍時有耳聞。時至今日,仍有許多家長「感謝」老師幫忙「管教」小孩。
除了體罰以外,要求學童賞自己耳光、要學童吃朝天椒之類誇張的「管教行為」,仍在校園裡發生。
嘉義特教學校曾經發生過一件事,老師要學生吃下朝天椒、戴尿布在頭上等等,被檢察官以涉犯強制罪起訴,但法院審理後,採認老師的陳述,認為無法證明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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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教師法下的教師懲戒制度,因為「師師相護」過於嚴重,甚至當發生教師性侵害學生的事件,學校都不願解聘教師。
本集邀請到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校安主任張萍,告訴我們到底現在的校園有哪些需要改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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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精彩重點 💡
✓ 人本基金會的成立宗旨
✓ 體罰為何應該退出校園?
✓ 不適任教師以及各種師師相護的故事
✓ 不能打罵的教育,是唱高調還是真的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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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解聘」的推薦目錄:
教師法 解聘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原大學不當待遇教師各案整理,目前校方都已知錯讓步:
【A師案】
1,中原大學於109年初片面終止與A師雇傭關係,依照教師法規定「編制內」教師解聘必須報部核准,唯中原大學否認該師是編制內教師,僅是短聘教師不須報部即可解聘,並且聲稱有契約簽屬。
2,A師提供自己是公保身分(編制內教師屬於公保,短聘教師是屬於勞保),證明當時招聘是編制內教師,投訴教育部想證明自己是編制內教師,卻石沉大海,而向我們陳情。
3,起初,我們向教育部詢問該師編制內身分,教育部遲遲不給答案,甚至誤導表示部內不會有老師是否為編制內的資料。
後來得知校方每年都需要填報專兼任教師明細表(有明列是否為編制內)報部,我們直接行文給教育部,要求針對明細表內容回覆,教育部一個月後表示願意回文證明鄭師是編制內教師,但卻莫名其妙接受中原大學誤植資料的說法,這樣的說明我們無法接受。
4,依照教育部的公文已經很明確A師就是編制內教師,我們再去研究相關罰則,找出教師待遇條例,要求教育部立即開罰中原大學,其中開罰處分就拖了將近一年,校方想用司法來解套,直接向A師提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教育部也被動不開罰,完全沒有依法行政,最後部內因為立場站不住腳,開出了第一張罰單,累計共三次罰單。
【B師及C師案】
1,中原大學用莫須有罪名向老師提起教評會,通過解聘報部,但因解聘理由非常薄弱,教育部並沒有核准,要求校方「補件」。
2,校方因自認已經走入解聘程序,不幫老師排課相關權益都收回,案子就這樣卡了4-5年(C師),想離職去應聘其他學校也沒辦法(因沒有排課紀錄,其他學校擔心該師是問題老師)。
3,兩位老師先後向我們陳情,我們調閱法規後,依據教師法16條第4項規定,教師的解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屆滿學校應繼續聘任,顧校方沒有排課及評鑑老師,都違反教師待遇條例。
4,我們要求教育部向中原大學開罰,教育部跟A師案態度一樣,程序漫長而消極,最後經我本人召集協調後,才願意依法行政去開罰中原大學。
【其他案】
1,目前還有其他教師也被校方以類似手法折磨,但目前因為教育部認真督導,校方似乎不敢再繼續壓迫。
2,辦公室會持續注意。
教師法 解聘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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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解聘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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