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介紹
📌爭點:
對於共同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是否採「連帶沒收說」?抑或採「共同沒收說」?(註1)
📌判決理由:
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 #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之一○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1、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2、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3、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 #共同處分權限 時,則應負 #共同沒收 之責。(註2)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 #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 #自由證明程序 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原判決認定許珺杰、王瑞新有附表一編號4、23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且有犯罪所得,惟就犯罪所得之沒收,並未查明共同正犯各人分得之實際情形如何而依各人所分得者沒收,仍採本院不再援用之前見解,逕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款項,均為連帶沒收及連帶以財產連帶抵償之論載,並為維持第一審諭知連帶沒收及連帶以財產連帶抵償之判決,於法即有違誤。
_________
註1:此一提問係參考林鈺雄,沒收新論,2020年9月初版,頁324。
註2:為了區別過往連帶沒收主義的舊例,現行實務見解改稱「共同沒收」。參林鈺雄,沒收新論,2020年9月初版,頁338。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310的網紅伊格言Egoyan Zhe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影片由 村上春樹《國境之南,太陽之西》深度解析系列,亦即本頻道編號7、8、9共3支影片 合併而成 ─── 你知道「西伯利亞歇斯底里」嗎? ─── ☞〈真正存活的只有沙漠本身〉全文連結|https://www.egoyanzheng.com/single-post/2019/12/10/真正存活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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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
早期最高法院66年度第1次刑庭總會議決議曾認為:「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
然而,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推翻此見解,不再援用,並於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一) 決議:「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
後續最高法院仍採相同見解,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惟業經一〇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應就 #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 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之所以改成個別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判決有提到原因:「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此外,就共同正犯個別成員有無所得、所得數額為何,僅須自由證明即可,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決:「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若干等,攸關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認定,倘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無涉,即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祗須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予以認定即足。」
二、分析
上述「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所指為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指出:
「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具體的沒收方法,本判決進一步說明:「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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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沒收-犯罪所得沒收】
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重點摘要:
1、集團性犯罪(例如詐欺集團)各成員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該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是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所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如果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沒有事實上處分權限,就不須沒收。
2、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等,是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只要依「自由證明」程序認定即可,不適用「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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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內容節錄:「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茍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重要關係,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又非不易或不能調查之證據,而未依法加以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稱之當然違背法令。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聯合國2003年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又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於刑法第38條之1增訂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犯罪所得,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而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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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片由 村上春樹《國境之南,太陽之西》深度解析系列,亦即本頻道編號7、8、9共3支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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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上春樹 #文學 #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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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之南,太陽之西》是一部如假包換的愛情小說,是以小說男主角阿始,和他生命中的三個女人為中心的。阿始在小學時認識了他的青梅竹馬:島本,這是他生命中的第一個女人。島本曾罹患輕微的小兒麻痺,總是跛著一條腿走路。二人都是獨生子女,彼此陪伴,度過了童年的孤寂。小學畢業後,阿始與島本失去聯繫,在中學裡展開與「泉」的初戀。然而在此刻,第二位女人出現了──那是泉的表姊。阿始受到泉的表姊的肉體吸引,與她偷情,成為砲友,也因此深深傷害了泉。其後,於漫長乏味的大學與職場生涯後,阿始遇見了第三個女人:妻子有紀子。他與有紀子結婚,生了個女兒,經營爵士酒吧。直至某日,阿始在酒吧與島本重逢,舊情復燃,一段婚外情就此展開。
首先來看「泉的表姊」這個角色。小說中,泉的表姊甚至沒有實際的姓名。當阿始和可愛的初戀情人泉談著戀愛時,他偶然見到了泉的表姊,深受吸引。這所謂「吸引」幾乎無涉情感層面,而單單以「暴風雨般之性驅力」的形式呈現。在阿始劈腿期間,他和這位表姊的幽會是這樣的:
我和那位泉的表姊從此以後的兩個月之間,腦漿都快溶掉似地激烈做愛。我和她既沒去看電影,也沒去散步。既沒談小說、談音樂、談人生,也沒談戰爭、談革命,什麼也沒談。我們只是性交而已。我所記得的,只有在那裡的一些瑣碎的具體東西的印象而已。放在枕頭邊的鬧鐘,掛在窗上的窗簾,桌上的黑色電話機,月曆的照片,床上她脫掉的衣服。還有她肌膚的氣味,和那聲音。我什麼也沒問她,她也什麼都沒問我。
除了真正必要的時候,我們連吃喝都免了。我們只要一碰面,幾乎連口都沒開就立刻脫衣服,上床擁抱,做愛。那裡沒有階段,也沒有程序。我在那裡所提示的東西只有單純的貪慾而已。
純粹的、壓倒性地性吸引。是的,生命的表現形式之一,即是人被純粹的身體、動物慾念所驅使;阿始與泉的表姊正是如此。但另一方面,人又顯然不只有這個面向。人畢竟有感情、會思考;因此還存在另一種生命的表現形式──純粹的,愛情與親密感的原型。在小說中,這以阿始和他的青梅竹馬島本之間的愛來呈現。
愛是什麼?伊格言說,愛是,「在人世間,曾存有過這樣的情感:令你在瞬間感受到自己絕對的不完整,感受到生命本然的孤獨,感受到對對方『非如此不可』的劇烈激情與渴望,一種絕對」。阿始和島本在童年懵懂無知時,就經歷了這樣的「絕對事件」──男孩和女孩,在牽手的短暫瞬間,突然感覺對方毫無保留,誠摯的親密與溫柔。(這是不是和《1Q84》中的天吾和青豆很像呢?我們似乎已經抓到了作者村上春樹的個人偏好了,嘻嘻。)那就是愛。
在此我們看到了兩種生命形式的對比:一種是阿始與泉的表姊,出於純粹動物本能的性驅動力;而另一種,則是阿始與島本,宛如童話般的,純粹的愛情原型。然而這兩種生命型態卻都是極端的。極端便可能為人們帶來毀滅性。而村上春樹正是藉由這樣的毀滅性,將小說扣回了「虛無」這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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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格言,小說家、詩人,《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8月號封面人物。
著有《噬夢人》、《與孤寂等輕》、《你是穿入我瞳孔的光》、《拜訪糖果阿姨》、《零地點GroundZero》、《幻事錄:伊格言的現代小說經典十六講》、《甕中人》等書。
2021年5月即將於台灣(麥田)與中國(中信)同步出版最新長篇小說《零度分離》。
作品已譯為多國文字,並於日本白水社、韓國Alma、中國世紀文景等出版社出版。
曾獲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吳濁流文學獎長篇小說獎、華文科幻星雲獎長篇小說獎、中央社台灣十大潛力人物等;並入圍英仕曼亞洲文學獎(Man Asian Literary Prize)、歐康納國際小說獎(Frank O'Connor International Short Story Award)、台灣文學獎長篇小說金典獎、台北國際書展大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年度小說家等獎項。
獲選《聯合文學》雜誌「20位40歲以下最受期待的華文小說家」;著作亦曾獲《聯合文學》雜誌2010年度之書、2010、2011、2013博客來網路書店華文創作百大排行榜等殊榮。
曾任德國柏林文學協會(Literarisches Colloquium Berlin)駐會作家、香港浸會大學國際作家工作坊(IWW)訪問作家、中興大學駐校作家、成功大學駐校藝術家、元智大學駐校作家等。
──────
☞ Readmoo專訪1:如果在YouTube,一個小說家
https://news.readmoo.com/2020/01/07/200107-interview-with-egoyan/
☞ Readmoo專訪2:那些關於孤寂的問題,以及......
https://news.readmoo.com/2019/03/21/190321-lonelieness/
☞ 香港文匯報報導:棄醫從文 伊格言闖進精神世界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9/02/OT1909020001.htm
☞ 關鍵評論網專訪:透過YouTube頻道展示文學,我的小說虛構其實是把刀子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3126?fbclid=IwAR05NUrcGYIO3CsGLtBwld1XzR2nRnADvGqidEEJzqqpytThgaI2-lABsGc
☞ 神性之人,無邊之愛:伊格言的失戀講座
https://www.commabooks.com.tw/article/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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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是什麼?我認為,好的小說是一則猜想──像數學上「哥德巴赫的猜想」那樣的猜想。猜想什麼?猜想一則符號系統(於此,是文字符號系統)中的可能真理。這真理的解釋範圍或許很小,甚至有可能終究無法被證明(哥德爾的不完備定理早就告訴我們這件事);但藝術求的從來便不是白紙黑字的嚴密證明,是我們閱讀此則猜想,從而無限逼近那則真理時的智性愉悅。如若一篇小說無法給我們這樣的智性,那麼,它就不會是最好的小說。
是之謂小說的智性。───伊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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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限制言論自由之際,必是其將幹壞事之際,以下五點向各位報告,為何中天換照NCC違反程序正義、手段粗糙,而民進黨黑手干預明顯;
首先,NCC將於聽證會討論中天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NCC主委陳耀祥更曾證實,中天與「紅媒」並無關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中天收「紅錢」;中天的記者、主播、理監事、董事無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調查、被起訴、遑論被判刑。然而NCC竟然只用「討論」中天電台有無危害國家安全就要撤照,證明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其次,NCC稱,過往中天違規眾多。然而每一次裁罰都是針對性辦案。現場直播節目觀眾CALL IN講錯話,縱使主持人立刻糾正澄清、節目後來下架,連觀眾都不起訴,但NCC硬罰中天數十萬;反觀三立、民視等電視台,新聞直接把韓國瑜原話「消音」然後「上假字幕」,明顯內容不實、造謠抹黑,NCC卻只「去函請求尊重專業」,毫無罰款。NCC從頭到尾立場鮮明、選擇性辦案。
第三,當初反旺中痛批NCC不關中天的學者,如今成為NCC委員,還是聽證會的主持人。形同強盜當法官!中天抗議希望更換另外其他較為客觀之委員,然NCC竟集體否決,表示曾痛批中天該關台的委員來審中天撤照「不影響公正」,連裝個樣子都不肯!NCC所謂獨立公正,早已是獨立於公正之外!
再者,2019年林俊憲委員質詢曾說,蔡英文對NCC不管中天非常生氣、蘇貞昌更痛批NCC什麼都不管,最後NCC主委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被請辭!新上任的NCC主委能直接被行政院長訓斥痛罵,收回NCC所做關於台數科的決議、中天還沒審,新蘇連友好電台就已經在搶中天的位置。NCC敢說自己是超然中立不服從民進黨?民進黨敢說自己從不干預NCC運作?鬼才相信!
最後,民進黨黑手介入媒體,普通人可能不知曉,但媒體朋友心知肚明,製作單位什麼話題不能講,什麼新聞不能報,中天被殺雞儆猴,各台心裡有數。新聞自由在民進黨執政下,逐步沉淪。
不喜歡中天的節目,不看即可。然而以沒有證據、子虛烏有的指控、毫不公正的裁罰、因為反對執政黨,就被秋後算帳,扼殺言論自由,有良知的人民都該反抗!
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回頭是岸;呼籲民進黨的英系、海派、正國會,真要看新蘇連持續壯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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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8月13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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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一名半身不遂的護老院院友肛門被塞異物,其後因肺炎不治,死因庭批評社署監管寬鬆,提出10項建議。本港安老服務百病叢生,監管法例過時,院友缺乏保障,業界良莠不齊,社署把關不嚴,變相縱容小撮害群之馬唯利是圖,案件再度反映了弱勢長者的悲哀,當局有必要切實改善,除了加強監管,也要釜底抽薪,設法解決院舍嚴重短缺、人手嚴重不足等深層結構問題,否則很難全面改善安老服務汰弱留強,害群之馬只會繼續有恃無恐,罔顧院友福祉。案中院友有智力障礙,4年前不適送院,醫護發現其肛門塞有紗布等異物,事主兩日後因肺炎不治。由於事主曾中風,醫生作供指患上支氣管肺炎風險大,最終死因庭裁定事主病亡乃是死於自然,然而裁判官認為,顯然有人強行將異物塞入事主肛門,肇因可能是護老院人手不足,有人用此方法處理事主持續肚屙,只是由於護老院紀錄不全,員工供辭不可靠,死因庭無法判斷是誰所為。
蘋果頭條
中共強推「港版國安法」,美國總統特朗普直言他與中共書記習近平的關係變差,在這敏感時刻,美國《紐約時報》今天披露,習近平、栗戰書、汪洋等三名中共政治局常委的親戚,近年在香港購買總值5,100萬美元(約3.97億港元)的豪宅,栗戰書女兒栗潛心與男伴擁有的資產,更是獨佔鰲頭。這篇題為「奢華豪宅、中共權貴的財富與香港的命運」的報道,援引香港商業登記資料指,早在1991年,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的姐姐齊橋橋就開始在香港購買房地產,齊橋橋的女兒張燕南則在2009年以1,930萬美元(約1.5億港元),買下一棟位於淺水灣的別墅。此外,張燕南還擁有至少5個單位。香港的商業登記資料又顯示,全國政協主席汪洋的女兒、曾擔任德意志銀行高層主管的汪溪沙,2010年在香港購買了一個價值200萬美元(約1,560萬港元)的住宅。
東方正論
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叛國禍港四人幫之首」、壹傳媒黎智英涉干犯《港區國安法》遭警方拘捕四十小時後,昨日凌晨獲准保釋,其名下公司隨即劈價放售大埔一工廈全層單位,賤賣也在所不惜;另一方面,壹傳媒股價連日出現異乎尋常的大幅波動,有人藉炒賣泵水及套現彰彰明甚。種種事實證明,面對國家級法網,有人仍明目張膽趁最後影響力出貨,密謀走路甚至暴亂再起,上演最後的瘋狂。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資金自由流動,不僅吸引國際大鱷渾水摸魚,更是外部勢力興風作浪的理想之地。眾所周知,壹傳媒截至今年三月底全年虧損逾四點一五億港元,過去五年累蝕逾十九億港元,過去十年更累計虧損超過廿七億港元。
星島社論
壹傳媒(282)創辦人黎智英周一被警方拘捕後,公司股價及成交量連日大幅波動,據傳惹來證監會關注,且有消息指監管機構已展開行動,向部分證券界查詢。該股昨高開低走,散水意味濃厚,早段曾延續升勢至一點七五元,升近六成,惟後續乏力尾市更直線下挫失守一元,最多跌五成四,終收零點六五元,全日跌逾四成。市場分析指,壹傳媒缺乏基本因素支持,購買力無以為繼,投資者獲利回吐,加上監管機構關注令投資者有戒心,散水在意料之中。壹傳媒股價連日大幅波動,且並未主動停牌。證監會就此於前晚罕見地發聲明,指正在監察與壹傳媒有關的交易活動,又提醒須審慎投資。壹傳媒股價聞聲掉頭倒跌四成,全日成交較周二逾四十二億元,大幅縮水至十七點六億元,單日市值已蒸發近十二億元。
經濟社評
世界多國正全速研發新冠肺炎疫苗之際,俄羅斯卻忽然跑出,宣稱將會提供大規模接種,專家紛紛質疑俄羅斯疫苗的安全效用。事實上,疫苗攸關人命,疫苗競賽不應政治先行,為了爭奪成為第一個研發出疫苗國家而不擇手段加快程序,一旦出現問題,只會打擊民眾接種的信心。俄羅斯總統普京周二宣布成為首個註冊新冠肺炎疫苗國家,並指女兒在接種後產生大量抗體,並計劃10月開始大規模接種。而哈薩克月底會與俄羅斯商討疫苗付運細節,菲律賓總統杜特爾特更表示,當疫苗抵達時,不介意作白老鼠,公開接種。歐美專家紛紛批評俄羅斯鹵莽和愚蠢,整個研發過程欠缺透明,未經過第三階段臨床測試就接種,更是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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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練習考古題遇到下面這題:
101年司特四等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3題
(以下摘要題意)
受命法官於準備庭上,就被告對自白任意性之抗辯而先行調查(§156Ⅲ),為釐清相關事
實,受命法官傳喚執行詢問調查勤務之員警到庭做證。經法官職權訊問完畢後,被告與
辯護人欲行詰問,受命法官卻以相關事實已明朗為由禁止之。請問該詰問之禁止是否合
法?
1.自白是否具任意性屬於程序爭點,依自由證明即可
2.目前學界多數皆認為§276Ⅰ「原則上不得先於準備程序傳訊證人」是針對實體爭點
3.依§171,§273Ⅰ、§276的訊問程序,皆應準用§164~§170。
4.自己歸納出的結論是:
如果因為證人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庭,而例外允許在準備程序調查證人時(§276Ⅰ),調
查程序跟正式審判一模一樣,仍需進行交互詰問。
但這都是加在實體爭點上的限制
所以這題受命法官訊問完證人後,禁止詰問並不違反§166-6Ⅰ「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
得詰問」、§167「審判長除認詰問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因為自白任
意性屬於程序爭點……
5.可是看了高點擬答跟學稔司四題型破解,都認為此題違反§166-6、§167而不合法
6.但既然是程序爭點怎麼又要求應遵守嚴格證明的調查程序?雖然照自己法感會覺得無
認合理由就不給被告詰問機會很怪,可是照法條走又找不到合理的論證,不知是自己
哪邊邏輯卡住了,還是實務運作另有其解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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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之限制呢?否則準備庭很難避免為釐清事實,而觸及自白內容本身,進而架空正式審判
期日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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