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公司派使出法律策略力保林郭文艷等董事席次,一舉剷除市場派勢力,但投保中心認定大同公司違法阻礙股東行使權益,今日決議對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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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東會到底發生什麼事】
大同 (2371-TW) 在 6 月 30 日舉行股東會,公司派於開會現場宣布刪除超過 12 億股 (總股數 23 億股),等同超過 5 成的股權遭剝奪投票權,公司派大獲全勝 9 席全拿,然而此舉引起極大的爭議,市場派認為投票權遭剝奪、權益受損。
股東會現場包括代表投保中心到場的律師於現場表示異議,金管會更將大同股票交易方式改列為全額交割股,並將請集保中心查核相關股務作業,若發現違法,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究竟大同股東會爭議為何?
截至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公司派加計大同大學、大同高中以及員工持股,整體占比尚不足14%,市場派部分,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鄭文逸部分也約10%,而公司派認為涉嫌「假外資」的8個外資帳戶共有近24%,公司派如能順利將該些主要敵手持股之表決權剔除,自然無人能與之匹敵。
以話題談論度最高的黃國昌為例,其在電子投票中得到 18 億 7732 萬 6662選舉權數,佔總選舉權數的8.916%,為全部獨立董事候選人中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然因公司派將市場派表決權刪除,最終仍然無緣進入董事會。
依據大同公司於股東會後發布的重大資訊可知,公司派刪除該些股東表決權的法律依據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及企業併購法,前者即為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開打以來爭執不休的陸資疑雲,於股東會開會前大同公司更已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該些外資公司無表決權,後者則為股東會當天始浮上檯面的主張。
【指控外資為陸資,請求法院確認表決權不存在?】
針對陸資疑雲部分,依據大同公司公布的重大訊息可以知道公司派認定鄭文逸及外資法人專戶涉嫌引入不法陸資,認為依據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8 條以及民法第 71 條的規定,該些取得股份之行為無效,所以這些人都不可以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案。
其中針對外資涉嫌協助陸資購入大同公司股份部分,經過大同公司向台北地院起訴在案,依本站取得的公司派民事起訴狀內容,大同公司派起訴理由大略為:陸資曾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最高可能達 18% ,經金管會裁處要求釋出股份,然陸資疑似繼續利用其他外資專戶買進大同股票。
公司派懷疑該些外資背後是陸資的原因為:該些外資本來並未持股,但於陸資被金管會要求出脫股份後持股數量明顯增加,而這些外資持股比例與金管會要求陸資出脫持股的比例接近,大同公司以此推論該些外資背後為陸資掌控,主張該些買賣因為違反陸資非經許可不得投資之規定,依照民法第 71 條無效,因此沒有表決權。
因本案尚在繫屬中,故本文不便對該大同公司之主張進行深入評論,然陸資持股被金管會要求全數釋出後,這些外資本有機會取得該些持股,且交易必然是一買一賣,故僅以時間點密接且買賣數量剛好一致,推論這些外資與陸資存在關聯,論證及舉證強度似有不足,未來大同公司於訴訟中是否能提出其他證據舉證相關待證事實,除可觀察當事續行訴訟之策略外,社會各界並應靜候判決結果。
【股東會突襲拋出訴訟未有的企業併購法】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在股東會中,大同公司派認定市場派係為併購目的共同取得大同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因此主張該些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然而對於如何認定該些股東的「共同併購目的」,大同公司並未多做解釋。
社會輿論因此遭質疑,如果公司派可以擅自將其他股東合併視為「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未來恐引發其他上市櫃公司仿效作法,小股東權益難保。且大同公司並未於民事訴訟中提出企業併購法的相關主張,卻於股東會當天作為剔除表決權的主要理由,其考量原因為何,令人感到費解。
【真相未明之際,是否可以先剔除表決權?】
較有爭議者在於大同公司能否在判決出爐前先行剔除爭議股東的表決權?投保中心和金管會都明確表態,中資與否的認定權限在主管機關,公司不應逕自認定排除股東投票權利,投保中心表示不排除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取消大同自辦股務。
除此之外,大同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也明確表示,該些外資是否為陸資「尚屬有疑」,且主管機關亦在調查中。在真相未明且行政機關調查尚未完結的情況下,如果未來調查完竣,並發現無不法情事,大同公司自行做出認定並否定該些股東表決權之行為,恐讓公司背負沈重的法律責任。然而,這些外資與陸資有關的可能性亦不可否認,現行法是否已提供充足法律工具處理類似問題,仍待討論和調整。
事實真相為何,因目前各說各話,仍待相關程序釐清。然而不管答案為何,台灣訴訟程序漫長,2017年董監改選爭議訴訟迄今尚未定讞,2020年董事會就已改選,且此舉縱然造成公司及相關股東的權利,未來是否能求償?損害賠償金額為何?縱使受罰,被處罰的對象也可能是「公司」而非「股東」,換言之,罰鍰及賠償恐由全體股東買單,而且證交所因為本次事件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一般俗稱全額交割股,對於股民權益影響劇烈。因此股東權益的保障議題,也有待進一步討論。
本文也呼籲,對於股東會決議瑕疵,司法應從速認定,否則將對公司後續的運作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也會嚴重損害股東權益。在今年一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也相應上路,這次的爭議更凸顯這些制度性變革應該施行的迫切性。此外,主管機關能否記取此次經驗並建立相關機制,避免未來其他公司有樣學樣,濫用企併法否決表決權,以讓公司法制及治理均得以步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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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持股不足解任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司僵局之防免】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公司經營僵局及其防免之道。所謂公司僵局(deadlock)是指公司因故陷於癱瘓之狀態,通常係肇因於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中,雙方(或以上)人馬針對某些決定僵持不下,常見之原因為:
1、 兩派董事人數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2、 兩派股東持股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3、 針對某事項少數方享有(或形同享有)否決權。
因公司僵局單純涉及私權,基於私法自治,法院或主管機關原則上無權介入調停。因此較佳的避免方式有二:(1)由當事人間事先約定排除僵局之形成;(2)以法律規定避免僵局發生。前者涉及當事人間特約擬定之技巧,比較偏向實務工作取向,在此不予細究。後者則涉及法律解釋,茲分論如下:
1.兩派董事人數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因部分董事辭職、解任導致席次成為偶數」或「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席次為兩席(§192Ⅱ)」時,若該公司派系壁壘分明,因任一方都無法過半,將造成決策困難,此時建議作法為:前者應迅速「補選缺額董事(§201)」以解決僵局,至於後者則無解,因此不建議做此種設計。若發生透過補選也無法解決之董事會僵局,得「聲請法院選派臨時管理人(§208-1)」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2.兩派股東持股相當且無任一方過半
若兩派股東間並無協議,則只能透過向小股東「收購股權」,或與小股東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175-1)」,嘗試取得過半數之支持。最可怕的情形是該公司僅兩位股東且各占50%,則當股東間發生爭執,公司就會陷入僵局,因此不建議做此種組織設計。
3.針對「特別決議事項」少數方享有(或形同享有)否決權
事實上持股逾1/3之股東,對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即形同享有否決權,該股東只要不出席股東會,就能使股東會因出席不足定足數而不成立。然而,因特別決議事項(如併購、重大資產交易、發行新股),即便因少數關鍵股東反對而停擺,公司仍然能維持基本運作。故法律並不特別予以禁止,甚至還允許公司以章程調高(不能調低)決議門檻,例如§185Ⅲ即規定:「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惟應特別注意的是,少數涉及公司基本運作之特別決議事項,法律亦允許其降低門檻,其目的在於避免僵局發生。例如「選任董事長(§203Ⅲ)」:「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206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該條即是為避免公司因少數方反對致未能選出公司代表人,而使業務停擺。
4.針對「普通決議事項」少數方享有(或形同享有)否決權
普通決議事項涉及公司日常經營,應該務求能順利做成決策,因此應貫徹多數決之本旨,以「過半數」作為多數決之門檻。惟早期經濟部見解卻認為,無論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普通決議,均能以章程調高門檻。有學者指出,若允許章程調高普通決議門檻,將導致公司業務停擺,不應允許。所幸經濟部已然變更見解,按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
然而有疑慮的是,若我們認為應禁止普通決議事項以章程提高門檻,則「§157Ⅰ④」是否允許針對「普決事項」發行否決權股?就會產生爭議,從文義觀之似無不可,但從避免僵局之目的觀察則應為否定。
5.針對「董監選舉事項」少數股東享有否決權
因董監選舉關乎公司決策權與監督權之分配,涉及公司經營之核心事項,若允許少數股東享有否決權,則當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無法達成共識時,就會導致公司因無法選出負責人而陷入停擺,因此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認為:『特別股股東對於「董事選舉之結果」,亦不得行使否決權,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
6. 公司僵局的最後手段:「裁定解散公司(§11)」
(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第2項)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8
#公司僵局
董事持股不足解任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3
大家新年快樂🎉我是祁明~雖然收假讓人沮喪,但開春新氣象,就讓我們先認真一發吧💪今天的主題是公司治理三巨頭的最後一頭:「監督權」🚔。首先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周一給的小小測驗吧:
1、監督權之行使涉及那些措施?
2、若以經營與所有分離及董事會優先主義作為前提,公司的監督權限(指監督經營決策者)由誰行使比較符合公司治理:(1)股東會?(2)董事會?(3)監察人?(4)個別股東?(5)少數股東?[複選題]
3、承第2題,理由為何?
4、承第3題,若得由複數角色行使監督權限,則個別角色的權限在性質上、範圍上,有何不同?
⚠️各位同學~你想到答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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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之監督機關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通常人數眾多,無法讓每位股東都參與公司之經營或監督,因此公司法創設居於意思決定機關地位的股東會,而股東之意志則藉由股東會決議來凝聚,透過多數決來形成。然而,商業組織是經營業務用以營利之組織,故組織目的本來只有「經營決策」這件事情而已,至於「監督」則是採取經營與所有分離制度下,未免代理問題發生,才進而產生監督的概念。因此監督權限理論上應由交出經營權限之股東會享有,但礙於股東會人數眾多召集不易且不常集會,難以隨時就公司財務業務加以監督,因此必須設置常設機關「監察人」以彌補效率不足及實行困難的問題。
二、#現行法涉及監督權之措施
現行法下涉及監督權行使之措施大致可分為事前資訊取得、事中違法情形排除、事後究責等三大類別,但其實第一大類「資訊權」才是監督的根本,畢竟若無資訊可供閱覽,則監督者根本無從察覺董事的胡作非為(這也是公開公司強調公司治理強化時,往往從資訊揭露角度著手的原因)。而資訊取得對監察人而言主要包含調查公司財務業務文件、列席董事會、聽取報告等等。(某種程度上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移轉,我個人也把它視為是一個可以給予監察人就近取得資訊,察覺董事不法,並做最終問責的管道)。一旦察覺董事不法後,若不法情況仍在繼續,則有制止請求權之適用;緊接著才是事後究責訴追的問題。
三、#少數股東權用以彌補監督能量之不足
綜上可知,公司監督權限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應由股東會或監察人來行使,董事(會)則為被監督的對象。比較有疑問的是「個別股東」有無監察權?若站在股東會應以多數決形成共識的角度觀察,應採否定;惟若從抗衡大股東(往往即為董事)之專橫的需求來看,應採肯定看法。兩相權衡,於兼顧保障公司利益及避免股東濫權之目的,個別股東應限於達一定持股比例之「少數股東」方能行使監督權,此亦為追求效率、公司利益最大化之考量。由是可知,公司內部行使監督權限者主要是股東會、監察人、少數股東。
四、#監察人之功能偏向違法情形之發現與緊急處置
此外,從現行法的制度下,監察人在監督權之行使上,固然得獨立行使職權,但在察覺董事不法後,除涉及事中不法情事之制止外,於事後處置上似乎沒有決定權。訴追董事須由股東會或少數股東加以發動,若對董事之信賴已蕩然無存,亦應由股東會意定解任之。
這部分也體現出,股東會或少數股東之監督權屬於「權利」之性質,故能自由選擇發動或不發動監督(或訴追)。而監察人基於負責人之地位,對公司應盡受託人義務,固有發動監督權之「義務」,尚無事後處置或訴追董事之決定權限。
《後記》除了以上練習題外,同學也可以順便看看近三年的考題,就會發現其實國考很愛考監察人跟少數股東的監督權之比較,到底有哪些異同?各以哪些理論作為支撐?大家可以試著思考看看😁
#就這樣我們公司治理三巨頭終於結束囉
#下周會先做個回顧然後再繼續往下邁進
董事持股不足解任 在 Re: [情報] 敦泰(3545)董事解任-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先說我沒有持有或放空敦泰,
只是每次這種新聞下面推文就一堆根本什麼法規都不知道的在瞎推覺得很無言,
說都說各種OOXX投資者,結果連基本的內部人持股轉讓規定都不懂。
不懂就算了還說得自己很了解……
直接幫折折做一下其實這個應該是他該給會員的資訊。
※ 引述《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之銘言:
: 1. 標題:
: 公告本公司董事因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董事一職自然解任。
: 2.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 3. 網址: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
他是自然人當選董事,法規規定的最低持股成數是規定全體董事持股成數,
所以他當選董事和持股多數無關,董監投票時他權數夠就當選了。
他是109年全面改選當選的,以當選日算持有股數約901張。
而今年110年年報公佈時,他大概還持有673張。(110/04/26)
再來就是內部人的持股異動部份,
內部人申報主要分為事前、事後及股票設解質申報。
上次長榮董娘就是解質申報,但是……
通常內部人要大轉額讓就必定要事前申報,她沒做。所以就只是解質。
你說那董娘到底有沒有賣?
你就再去看每月的內部人事後申報比對股數就知道了。
敦泰這董事基本上也沒有事前申報,所以他基本上就是每日最高10,000股在賣。
一直賣到他的持股不足選任時的1/2時,董事自然解任。
再以他年報的數字去比對,也就是選任時持股1/2約450張。
年報出來後,他至少又賣了673-450=223張,這個數字以上。
我是懶得再比對他的持股是那時候賣出比較多啦,
不過均價看線圖應該是至少有220元以上吧。
以實務經驗來說啦,尤其他有是去年才當選新任董事的人,
正常公司派覺得公司還有N年好光景的話,
董事真的個人財務規劃有點欠錢的話,要不就去賣非擔任董事職務公司的股票
要不就是把現在在任公司董事的股票拿去質押,
很少在市場上直接賣出甚至賣到解任董事這情況的。
(通常實務可能是鬧翻或是被調任冷凍,賭氣惡搞了)
再不就是悲觀的看待公司未來股價遠景,
又不像其他董事這麼有錢就高點先行賣出了。
不過我不是敦泰公司的員工,也對敦泰所處的產業不熟,
我單純以工作上實際遇到的情況來說並不代表他們董事會情況或是遠景就像我說的這樣。
:
: 利空出盡???
這個喔,通常啦。董監持股會被市場派視為信心指標之一。
如果你的董事自己就在賣股了(所以事前申報、事後持股異動申報-減少,解質)
通常會被視為很嚴重利空。
因為我法人投信在抬價,結果你們董事一個個在賣?是給我裝笑維喔。
不過這利空通常也不是第一時間或第二個開盤日就發酵,
但是以歷史經驗來說,就算第二天強拉好了,法人還是會找機會跑就是了。
以上是一些實務及法規的說明,
至於股票操作是個人的事,我就不說會往上還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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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XDD 工作很接近董事會而已
我寫這樣看不懂是他們的事了
你要大動作一定要解質,後面才有動作。
你設質了,沒斷頭前銀行也不會賣出,反而算是另類的穩定籌碼
那個是他們做這塊的人員法規沒讀熟,是每日不超過10,000股。
操作都是自己的事,說多了人家嫌你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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