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六法全書 也得看臉書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美國非裔男子佛洛伊德遭白人警察壓頸致死案,陪審團認定三項罪名全成立,被告在宣判有罪後,法官當庭撤銷保釋,收押入監。
該案對種族平權的劇烈衝擊,論者各有高見。但其司法程序審理模式,對檢視司法實務現況和形塑國民法官願景,具有比較法制參考價值,自應深論。
該案被告雖然涉及「故意殺人」,但在嚴守「無罪推定」美國法制下,四名警察起訴後全部獲得保釋。這種情形如在台灣,網路鄉民肯定聲討,掀翻法院。反觀造成多人死亡的太魯閣號事故,雖然包商僅涉「過失致死」輕罪,但輿情沸騰,檢察官聲請偵查中羈押,法官認為現場蒐證完成,勾串滅證風險不高,無羈押必要,諭知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罹難者家屬旋即指責恐龍法官,抗告後法院認定確有滅證風險諭知羈押。起訴移審法院後,法官發現除六法全書,也得經常關注臉書,始能「符合社會期待」繼續羈押。
包商輕忽草率行徑令人憤恨,但若將社會激情全部歸咎民粹理盲,則是見樹不見林謬誤。其實,民怨真正根源還是冗長而荒謬的司法程序。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司法本土特色,因為司法程序令人不耐,社會必然充斥「羈押先行」的報復聲量。既然正義永遠遲來,那就只能透過羈押被告「假執行」,才能滿足些許社會公平。
其中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制對「無罪推定」的錯誤詮釋!首先必須澄清的是:「無罪推定」和「公開審判」具此消彼長互動關係。從英美法系觀點言,案件「公開審理」認定有罪後,法律預設「無罪推定」就遭推翻,因此被告「定罪(conviction)」後就不能再主張「無罪推定」。就像涉案員警,陪審團認定有罪,被告雖然有權上訴,但是法官拒絕保釋,收押入監。換句話說,「無罪推定」乃裁判心證「超越合理懷疑」門檻,絕不是必須窮盡審級救濟,才算符合正當程序。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誤將「有罪判決」不當迻譯為「有罪確定」,完全無視「公開審判」應有嚴肅意義。結果導致被告雖經多次更審均認有罪,但是只要持續上訴避免確定,就能援引無罪推定豁免羈押,豈不荒謬?此中,當然也和刑事上訴採「覆審制」有關,既認定犯罪有「多次」事實審可隨時翻案,法官當然不願宣判有罪羈押,否則他日案情逆轉,反而無端揹負寃獄賠償責任,何苦來哉?
司法實務沿襲上述錯誤,但又苦於大咖利用判決確定後空檔逃匿,於是修法增訂「防逃機制」,規定必要時得由檢察官逕行拘提。就保全執行終局目的言,兩者雖殊途同歸,但和英美法制執簡馭繁司法實務相較,錯誤法理詮釋和迂迴修法矯正,實屬治絲益棼。
未來國民法官制度,承審案件都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或者「故意致死」重罪。如果國民法官參與判決有罪的被告,仍然援引無罪推定主張人身自由,恐將導致國民法官擔心自身安全的心理反差。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引介,更須思維反芻,法官如果因循舊例,良法美意亦屬枉然。
同時也有2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文化局、客家事務局(9/30)】 #大型展覽長期計畫與成效 根據審計報告指出,桃園國際動漫、地景藝術節等大型活動,文化局未訂定衡量指標,尤其此兩項活動與在地經濟、產業方面有高度相關,卻沒有看到有關「產生經濟之效果」或「帶動產業關聯性」的指標。 智翔也知道,以往大型活動的效益,...
覆審制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人民參審(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作者:蔡嘉政律師/施佩均
司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下稱參審法)草案初稿,展現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決心,以使人民有機會參與刑事審判,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其中,觀察新公布參審法草案可歸納以下之主要特色及重點:
1. 國民參審限縮於重罪案件:依草案第5條,適用參審制度之案件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符指標性意義及「將有限資源投入重大事項做最有效利用」原則。
2. 隨機選出國民法官:依草案規定,參審案件之「國民法官」,將自我國年滿23歲、且於我國境內居住達4個月以上之國民隨機選出6名,並和法官3人組成。
3. 國民法官之完全參與:國民法官得與法官一同訊問證人、討論認事用法及科刑內容,且草案第83條規定國民法官除得參與有罪與否之決定外,亦可參與科刑判決決定,就有罪判決以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科刑事項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在內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4. 參審案件卷證不併送:草案第43條明文禁止檢察官將卷宗與證物一同送交法院,並採取卷證開示之配套措施,達成集中審理、符合公平法院理念、並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更重要的是,若職業法官事先一併接觸卷證,亦可能產生與國民法官之間資訊落差與預斷,故草案採卷證不併送制度,方使國民法官得真正立於平等立場與職業法官進行討論。
固然,相較於德國及美國,參審法草案關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程度可謂最深,草案中亦嘗試以詳盡之規定確保被告權益及審判獨立,值得思考之處尚有兩點:首先,針對適用參審案件之除外規定,目前規範於草案第6條,由法院以裁定決定不行參審程序,然而所列之事由僅針對國民法官可能受法益侵害之情形,針對依刑法第222條最重本刑即為7年以上,故將需適用參審法規定之加重妨害性自主案件,涉及性自主法益之高度個人隱密性,為避免對被害人、相關證人之二度心理傷害,是否本質上即不適合行參審制度而須排除,則仍須各方討論完善。
此外,草案中針對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給予被告上訴救濟之機會,顯示出立法者有意減緩人民參審可能造成之誤判問題,然目前參審法草案僅採二級二審制,且第二審基本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對照現行刑事訴訟法所採之三級三審制,以及第二審覆審制,是否參審法草案對重罪被告之救濟利益足夠保障,亦有更進一步研討之空間。
覆審制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文化局、客家事務局(9/30)】
#大型展覽長期計畫與成效
根據審計報告指出,桃園國際動漫、地景藝術節等大型活動,文化局未訂定衡量指標,尤其此兩項活動與在地經濟、產業方面有高度相關,卻沒有看到有關「產生經濟之效果」或「帶動產業關聯性」的指標。
智翔也知道,以往大型活動的效益,幾乎都用參加人數、人次等最便利的方式呈現,但除了以人記次的方式外,是否應該培養,並發展可供長期評估大型活動效益的衡量方式? 以利未來相關的展覽活動提取經驗?
其二是地景藝術節的作品,文化局曾答應訂定《裝置藝術設置管理維護要點》,請問訂定進度如何? 以上兩點針對大型展覽活動首先請教文化局。
文化局長也提及,審計部有提醒大型活動需針對參與民眾「滿意度」做調查,相關的KPI也有提醒相關單位與承辦單位提供,智翔則追問,除了滿意度之外,新增的KPI還有哪些? 何時才會訂定出來? 期望更多面向的成效衡量,能在下個會期的工作報告中看到成果。
至於《裝置藝術設置管理維護要點》的進度,局長在兜了一圈後,也終於回答近期已完成,各負責單位會巡查作品,並每半年檢討一次,智翔也希望有了要點之後,能讓活動結束後的作品在後續處理上更有法規可依循。
#影視相關成果之應用管理
文化局過去六年間,補助了各影視業者拍攝影片,共獲得成果計44案,但針對這些作品,文化局尚未建立影片成果的管理及運用作業機制,請問針對過去的影像作品成果,文化局盤點進度為何? 是否訂定管理及運用作業辦法?
文創影視科科長則稱,受補助的影視作品,桃園市政府有公播三次的權利,但智翔的重點在於,根據過去利用的資料顯示,僅有《幸福路上》這部作品曾在國小辦理露天電影院放映一次,其他作品彷彿花費公帑補助後,便沈睡在檔案庫中,智翔希望文化局盤點後,能妥善利用現有資源,主動積極來展示這些作品。
局長最後回應,未來將策劃主題影展來呈現這些影像成果,或利用光影文化館等場館來舉辦特映會,智翔認為局長不需一時在議會中答應該用什麼做法,要求文化局先將資源趕緊盤點好,並將如何規劃影視作品的呈現方式,整理成一份報告再提供過來。
#館舍工程多次變更設計
另外針對客家事務局,出自同樣的審計報告指出,客家事務局主管多項工程,包括「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北區客家會館」、「1895乙未戰役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臺灣客家文化館暨周邊景觀工程」,分別辦理2-6次的變更設計。
除了各項工程多次延宕之外,工程經費也較各項決標金額增加三千多萬至一億五千萬元不等(約21.77%至38.23%),智翔建議未來客家事務局再辦理新建工程時,能納入更多工程方面專業人才的意見,畢竟這些工程量體規模甚巨,也拿了前瞻計畫不少補助,工程方面應該更嚴謹。
#世界客家博覽會
同樣是客家事務局將辦理的龐大業務,也同樣是大型展覽活動,智翔曾在年初臨時會上反對的「世界客家博覽會」,也出現在這個會期的工作報告中,客家事務局指出,客博會將延至2023年舉辦。
而根據工作報告,客家事務局希望以既有場館為優先使用,主展區將使用位於青埔的亞洲矽谷及會展中心,智翔則提醒秉持樽節原則,能不蓋新場館就不要新建,減輕市府的財政負擔,若不得已,也請把工程人才找齊,不要如前述工程延宕,屢次變更設計的工程一般重蹈覆徹。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9VpqYcCfxG8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9VpqYcCfxG8/hqdefault.jpg?sqp=-oaymwEbCKgBEF5IR_KriqkDDggBFQAAiEIYAXABwAEG&rs=AOn4CLD3zxOKxXcOe04X1q0ZvG4tvxAiOA)
覆審制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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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制 在 Shoppinglin歌唱教學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歌唱教學 #線上線下課程招生 #改善喉嚨說話
在不同的教學系統中,常常有各種解釋讓你混淆,
到底呼吸、吐氣要不要練,肚子到底要變大還變小等等,
在這影片中我們首先要練習的是
1. 找到自然的吐氣與停止狀態
主動控制並利用這樣的吐氣方式,做到開口與閉口的無聲吐氣,
並拿掉"壓縮咬字來吐氣"的習慣
例如: s, ts, sh ,ch, mm, ng
2. 透過停止後,反覆的唸123123123感受
其實氣息發聲的起始與延長,需要的是維持"停止"的感受,
而非刻意膨脹,或壓縮腹部的感受
3. 咬著指節,練習唸出清楚的數字1到10
唸完記得先"停止",過程中要勇敢使用嘴唇與舌頭
不要讓聲音有氣息擴張走入口腔加速的感覺
也不要阻擋氣息在鼻腔的空間感
輕輕的唸,記得保持不要壓縮胸腔
4. 練習Mi Mi Mi 感受閉口時嘴唇是軟的
發出聲音時是不太吐氣的 找到清晰且有閉合感受的發聲感
5.改變音高時,記得先確認發聲吐氣是否有停止感
不要有吸氣膨脹準備或突然的壓縮
反而是把氣息放輕,音高更容易自然提高
而且不會有氣息走入嘴巴的假音洩氣感
6. 帶入歌曲練習時,一個字一個字一句一句
慢慢咬著手指唸 咬著手指mimimi 咬著手指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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