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的放假、薪水怎麼算?】
雖然我們都說 #颱風假 ,但其實颱風假並不是勞基法的法定假日。大家口中說的颱風假,其實只是行政院公布的「停止上班上課」標準。
🎸你我都知道雇主最守法,既然法律沒有要求放假,那雇主要求颱風天上個班也是依法行事。
不過,身為勞工的你也有一些權利:
1⃣颱風天出勤,應該事先約定
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就算雇主要颱風天上班,出勤的詳細事宜也應該事先跟勞工約定好,並且參照這個要點的規定行事。
即便沒有事先約定,#如果工作地點的政府已經公告停班停課了,那麼 #勞工不上班雇主也不能視為矌工或遲到,#也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事假登記、#補班或是扣發全勤獎金。
不過工資的部份,要點只有「建議」雇主「宜」照發當天的工資;如果勞工自願於颱風天繼續上班,除了當天工資照給,「宜」加付薪並補貼交通上的額外支出。這一部分就沒有法規的強制效力,所以 #法律沒有強迫雇主多給薪水,雇主想不想多給,就看雇主有沒有心存善念了。
2⃣颱風天自主放假也有可能做到
勞動契約中,勞工負擔工作的義務,即便雇主很想要你上班,但如果因為颱風導致沒辦法上班,也是不能怪你的事情,此時勞工可依照民法225條主張「不可歸責於自己導致不能提供勞務」,所以不必工作。
只不過,颱風導致不能上班也不是雇主的錯,依照民法第266條,#雇主也可以免除給予薪資的義務,所以可以不用付颱風天當日的工錢;假如提早回家,那少掉的上班時數就免付工錢。
3⃣萬一颱風天上班出事了…
如果不幸因為颱風天出勤導致勞工受傷了(例如在通勤途中受傷),你可以依照勞基法第59調請雇主補償,或是直接請領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給付。
🎸但,上面說的作業要點終究只是要點,不是一種法律的強制規定,如果雇主不遵守,你可能只能找各地勞動局來幫忙,而他們也不一定能開罰。
颱風當前,請大家注意自己的安全,也拜託各位雇主給勞工放個假提早回家,賺錢真的不差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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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5 266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法爭點整理|買賣契約之危險負擔】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想簡單介紹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的概念,這是蠻中規中矩的爭點,不論是法研所、司律或是書記官考試都曾出現,可以抽出約5-10分鐘閱讀以下說明。
一、討論危險負擔之前提
所謂的危險負擔,是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發生給付不能時,此項標的物因發生給付不能而生之損失危險,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之問題。因此,各位在學習危險負擔時,最基本應釐清的觀念是,我們在討論危險負擔問題的前提,必須是給付不能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果給付不能之發生為「可歸責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此時則適用民法第226條或267條處理即可,並不涉及危險負擔之問題。
二、利益與危險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一)利益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利益,是指對於買賣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而不包含「代替利益」。因為買受人從出賣人處受交付後而取得占有之利益,應只會包含對於標的物具體占有而生的「使用收益」而已,而與「代替利益」並沒有關係。
因此,基於此邏輯,最高法院81年度第19次民庭決議指出,在買受人向出賣人買受土地,而出賣人已交付占有,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若土地被政府徵收,在法律權益歸屬上,徵收補償金(代替利益)應歸屬於出賣人,因為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交付後買受人只取得使用收益,仍未取得買賣標的物滅失或被徵收之代替利益,代替利益仍應歸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即出賣人。此時,買受人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請求出賣人讓與該徵收補償金。
(二)危險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危險,學說上稱為價金危險。而所謂的價金危險,用簡單的方式理解,就是指當標的物在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時,該標的物滅失之危險將由買受人承擔而要求買受人給付價金。
詳言之,原則上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標的物滅失時,如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地震致房屋滅失,在此情況下,出賣人免為交付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225條),買受人亦免為給付價金之義務(民法第266條),此時出賣人喪失對買受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代表標的物滅失之危險(價金危險)是由出賣人負擔。然而,在出賣人已為民法第373條之交付後,該標的物滅失之危險即移轉由買受人負擔,此時若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之給付不能,買受人仍然必須向出賣人給付價金。
三、危險負擔移轉時點:交付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契約之價金危險自「交付」時起,移轉由買受人負擔。民法第373條之所以如此規定,理由在於:第一,基於損益同歸法則,利益之所在,危險之所歸,買賣標的物在交付後,由買受人取得對於標的物之占有,進而享有使用收益,自應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滅失之危險。第二,基於管領理論,買賣標的在交付後,買受人因取得標的物之占有而具有「事實上管領力」,原則上買受人相較於出賣人而言,買受人更能對標的物之危險加以預防或控制,故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滅失之危險,亦屬合理。
四、交付之意義
爭點: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實務認為,民法第373條規定所稱之「交付」,僅須出賣人符合民法第761條之四種交付方式中,任一即可。換言之,任何一種交付方式都將直接發生危險負擔移轉之效果(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828 號民事判例)。
然而,學說認為,在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時,應斟酌買賣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以「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以代「現實交付」之合意,即探求買受人是否同意此處的交付包含「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
筆者認為,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移轉之交付,應不包含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蓋危險負擔之所以透過交付而移轉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是因若使能控制危險之人負擔危險,較能減少危險實現之機率,而能控制危險之人,通常即為對於標的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然而,在僅受有「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之買受人,既然仍未取得對於標的物之事實上管領力,則其應不具備控制危險之能力,故除有另有約定外,不應由該等買受人承擔危險,較為合理。
#民法爭點整理
#危險負擔移轉
民法225 266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颱風假不放假】
颱風假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訂定的假日之一,也就是其實法律上沒有颱風假這種假。大家口中說的颱風假,其實是行政院公布的「停止上班上課」標準,你去看新聞的話其實媒體大多也用停止上班上課來說,而不是颱風假了。
雇主最守法,這個天經地義的事情你知我知。既然法律沒有要求放假,那雇主要求颱風天上個班也是依法行事。
🎸但,身為勞工的你也有一些權利要知道:
1⃣颱風天出勤應該事先約定
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就算雇主要颱風天上班,出勤的詳細事宜也應該事先跟勞工約定好,並且參照這個要點的規定行事。
即便沒有事先約定,根據本要點,如果工作地點的政府已經公告停班停課了,那麼勞工不上班雇主也不能視為矌工、遲到,也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事假登記、補班或是扣發全勤獎金。
不過工資的部份,要點只有「建議」雇主「宜」照發當天的工資;如果勞工自願於颱風天繼續上班,除了當天工資照給,「宜」加付薪並補貼交通上的額外支出。這一部分就沒有法規的強制效力,所以雇主想發、不發、想多給、不多給,就看雇主有沒有心存善念了。
2⃣颱風天自主放假也是可能的
勞動契約中,勞工負擔工作的義務,即便雇主很想要你上班,但如果因為颱風導致沒辦法上班,也是不能怪你的事情,此時勞工可依照民法225條主張「不可歸責於自己導致不能提供勞務」,所以不必工作。
只不過,颱風導致不能上班也不是雇主的錯,依照民法第266條,雇主也可以免除給予薪資的義務,所以可以不用付颱風天當日的工錢;假如提早回家,那少掉的上班時數就免付工錢。
3⃣萬一颱風天上班出事了…
如果不幸因為颱風天出勤導致勞工受傷了(例如在通勤途中受傷),你可以依照勞基法第59調請雇主補償,或是直接請領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給付。
🎸然而,上面說的作業要點終究只是要點,不是一種法律的強制規定,即便雇主不遵守,如果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其他規定,那主管機關也管不到、罰不到;
假如雇主因為你颱風天自主放假把你視為眼中釘,用其他各種方式來刁難你,更是法外之地,這也是為什麼時至今日還是有許多服務業在抗議冷血雇主不放假、要求立法,沒有法律明文的保障,勞工的性命真的如螻蟻。
颱風要來了,請大家注意自己的安全,也拜託各位雇主給勞工放個假提早回家,賺錢不差這一天!
民法225 266 在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 的推薦與評價
一)民法§225Ⅰ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266Ⅱ規定:「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 ... ... <看更多>
民法225 266 在 [課業] 民法218-1問題-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乙免給付A之義務。374條之「危險」係指「價金危險」,為266條之特別規定。甲仍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2. 甲得依第218-1條向乙請求讓 ... ... <看更多>
民法225 266 在 Re: [課業] 民法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請問民法225條第2項是
: 債權人給付價金為前提嗎?
: 如果按照266條規定 債權人免對待給付
: 或是給付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那不就是等同雙方回到互相沒有權利義務嗎
: 那這時候債權人還可以主張代償請求權嗎
: 這樣債務人不是很雖
: 如果債權人已經給付六萬價金
: 但是代償的賠償金只有兩萬
: 那債權人主張了225代償請求
: 還可以將六萬要回嗎
: 還是只能要四萬 或是整個六萬都不行?
1,225第2項代償請求權和266免給付是不能併存的,如果主張代償請求就代表對方仍負給付義務,債權人當然要負給付價金的義務
2,如果你要求對方給付代償金2萬(代替原給付),你當然要給付對方6萬,這是雙方的給付義務,當然可以主張抵銷後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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